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公路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
,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每次看到這種文總是許多人會理直氣壯的說,我又沒有違規,又沒超速,我也有我的路權,你們憑什麼.....
但對超車也不是沒有罰則
同樣四十七條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我自己好像有時也會犯這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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