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根據98
用點腦吧~現在討論的是轉彎
請直接看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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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直就像人家在討論緊急避難(自我防衛),你老在扯殺人處10年以上、無期或死刑

范范之交 wrote:
直接貼給你,自己去看法官的判斷吧!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A,111%2c%e4%ba%a4%2c72%2c20221205%2c1
本案中的路段與你所PO極為相似,只差在路邊沒這麼多車輛在停!
請自行搜尋街景圖,花蓮縣吉安路五段右轉南華二街!
結論就是,你違規!
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4款及3項,已經把你的道路狀況視為多車道!
被告則以:檢視舉發機關所檢附之路口監視影像,時間00:08系爭汽車行駛於吉安路5段上,該車道應為俗稱之混合車道(汽機車皆可行駛),其右方上有一機慢車優先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款及第3項之規定,同向二車道(含機慢車優先道)以上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范范之交 wrote:
102條第3項就有說明,自己硬要拿98條,轉彎規定就是先看102條,樓主被開單的地點就只有兩個車道,外側當然是外側車道,內側就是內側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