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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燈沒打滿也要罰?】法院撤銷罰單揭露荒謬真相:當交通執法變成全民獵巫

重點是,
那些一路上完全不打方向燈的傢伙,
應該要針對他們嚴加取締 (包括檢舉),
這樣才更合理吧。
其實很多檢舉人本身對交通法規也一知半解。。

也有些檢舉人是抱著幸災樂禍,看到別人被罰就很爽的心態。

這種心態實在要不得。。。
都不打方向燈~才是最惡劣
還有
高速公路 內線 一堆 未達最高速限 也沒有任何超車動作
在那邊霸佔爽開的
拜託警察 多抓這種的 才是爽快!!!
A辣愛怕跑 wrote:
前方橫向 有一台汽車從左側駛過來 他沒有打方向燈
我判斷他是直行
我就停下來禮讓他行先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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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他是直行也是他要讓你,誰叫你要先停下來讓他?
A辣愛怕跑

我機車.他汽車.性命比什麼都重要

2025-08-08 11:10
A辣愛怕跑

還有一種更g8的情況.他有打右方向燈.結果是一路直行.如果被這種撞死了.也是有可能的.不要懷疑三寶真的無下限

2025-08-08 11:13
法規108年修訂新增的汽車駕駛人方向燈使用規定
打方向燈必須打好打滿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9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受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唬唬生瘋 wrote:
法規108年修訂新增...(恕刪)


咬文嚼字

死守法規

鑽牛角尖

紙上清談

無濟於事

不利民生
道路檢舉的解法就是
檢舉人需支付國庫100元/每筆的檢舉工本費用!並開放所有檢舉品項!!
檢舉成功無獎勵 失敗無退款!

一來
先生大義(檢舉人)願意自掏腰包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好 我相信社會大眾都沒有異議 也不會有”報復性檢舉”這種說法!!

二來
被檢舉人 收到罰單 我相信也更願意吞下去
畢竟你是真的造成別人困擾(安危)!人家才願意花錢檢舉你!!

三來
該筆工本費100元
拿來委外(外包)檢查審核檢舉資料
警察可以節省工作量
雇用退休員警(外包)又可以增加工作機會

三贏局面 有立委要考慮修法嗎?
唬唬生瘋

我建議乾脆廢了檢舉制度,違規仔上路更是安心,反正現在交通已經沒救了不差這一點。

2025-08-08 13:43
陳阿瓜~

我建議乾脆廢了檢舉制度,違規仔上路更是安心,反正現在交通已經沒救了不差這一點。+1

2025-08-08 13:55
惡意的檢舉只會讓社會充滿戾氣,公權力應該回歸警察。
唬唬生瘋

公權力一直在警察身上,人民沒有開罰的權利

2025-08-08 13:44
chang.d1210

警察也是有濫權的,但是檢舉只是提出申請與資料,並無實權開單,後面還有警察、監理單位與法院把關。

2025-08-08 14:17
pcian wrote:
咬文嚼字死守法規鑽牛...(恕刪)


法規如果覺得不好
請去找立委修法
不是用自己認為不好就不用遵守
守法是公民的第一步
allen20347

那為啥一堆檢舉魔不舉就到處幹幹叫呢,怎麼不叫他們好好守法尊重警方勒

2025-08-08 17:16
henrylai21 wrote: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罰單,理由是「已達提醒周邊車輛之目的」。


這法官的解釋也是很含糊,那請問「已達提醒周邊車輛之目的」的標準是甚麼?難道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這以後要如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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