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TH wrote:“張男以超過一倍的時速行駛,我們本就可預見會撞死人,被告張男主觀上自具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其所為應論以殺人未遂罪,且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也是採相同見解,但無奈,本案檢察官未採納,而是僅以過失傷害罪起訴,實在非常遺憾” 所以說小時不讀書, 長大當記者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那個案子是如何?那酒駕連闖五個紅燈不停, 想辯解什麼因病, 卡住, 腳麻什麼的根本就不容易不管是和本案或三峽案狀況都不同台灣法盲很多, 民粹更多但要拿判例來辯駁起碼要先知道那案子到底為何那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