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偉大的紅綠燈造就了這棟大樓看到行人闖紅燈不用禮讓只因闖紅燈所以闖紅燈該死該開罰而不是禮讓行人、行人最大的紅綠燈法盲行經路口應減速各位綠燈騎士因信賴保護原則徹底加速遵守了是不是?法院?吐口水用的,e04
這種用牽的闖紅燈,之前就有很多法院判決,都是闖紅燈,這個判決居然判不是闖紅燈,根本是故意搞違規者,監理站上訴一定改判,違規者多繳1200元裁判費,違規者就是活該。為何是闖紅燈?因為違規者都是用騎車方式,到紅燈時才變成用牽的,當然算是行駛狀態,如果你一路都是用牽的,然後闖紅燈,才會是用行人罰則。酒駕也是,更嚴格,酒駕看到警察前趕快變成牽車,法院都是判決認定是酒駕,所以投機是愛違規的天性,法院早有一套固定的判決標準,要搞違規者就是先撤銷再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書我看多了。
還有喝酒後牽機車,算酒駕。發動或不發動,牽引機動車輛是否算駕駛這個可以吵沒完,正反兩種判決先例都有交通部路政司,警政署,可以坐下來好好把規範訂得更清楚。公權力行使忌諱初一十五不一樣,包含司法審判也算公權力。尤其台灣有行政一體這個憲法層次的基本原則。當然可以抬槓說沒有司法一體,所以每個法官可以採用不同標準判斷。
各位試想行人行經路口遇車輛欲通行行人見車輛靠近停止前進禮讓車輛車輛為了體恤行人頂著烈日、豪雨等天候行人毫無保護的情況下欲禮讓行人使其減輕烈日、豪雨等天候之負擔車輛在車輛完全靜止時鳴按喇叭汽笛(一長音?兩短音?三長兩短音?)示警其他車輛減速查看路況行人聽聞汽機車鳴放之喇叭汽笛聲(一長音?兩短音?三長兩短音?),得、應加速通過該段路口各位車主,想想你們自己的喇叭怎麼用的,到底憑甚麼開車上路?交通部、交通警察、甚至交通事件裁決所就是一群人才組成的
紅燈時熄火牽車越過車道停止線,這樣被開單闖紅燈,其實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不像行人是在人行道上停等但是在綠燈通行下,已越過停止線,熄火跟行人一起等行人號誌燈再牽車到對向,這種的如果被開單就很沒有道理,因為這不是闖紅燈
12樓的回文已經解答一切第一次勝訴不罰是著重於駕駛,認為沒發動引擎使用人力推動不算駕駛。所以不罰車輛,但行人仍被開罰闖紅燈第二次被罰的論點是著重於闖紅燈,車輛不依號誌行駛不管是使用人力或引擎都是闖紅燈。所以機車使用人力推,也被視為闖紅燈所以使用人力推車不算駕駛,在人行道上推車不是駕駛行為。但推車闖紅燈就是闖紅燈,兩者沒有牴觸。若這論點成共識,那以後遇紅燈改下車推車右轉再騎乘的也會被視為闖紅燈(車輛不依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