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美國抓酒駕沒有台灣嚴,美國警察不能隨便攔查車輛酒測,而是觀察車輛是不是有酒駕嫌疑才能盤查,很多情況根本也不會以酒測值為標準,而是主觀的認定駕駛適不適合再開車(如測驗一些肌肉協調性),事實上美國如果按照台灣的酒駕標準,酒吧/夜店大概都倒閉了,美國大眾交通工具不發達,計程車密度也不高,代駕也幾乎不可能(美國地那麼大把車開到顧客家要怎麼回來?),所以每個人喝完酒還不是都開自己的車回家,美國人酒後不上路幾乎不可能
在台灣就算和解失敗沒錢賠,恐龍法官也頂多判個兩三年,然後關個一年半載的就假釋出獄。在台灣人命不值錢。所以常看見酒駕慣犯不斷被重複抓到,重複率這麼高,但就是輕罰。到現在,抓到酒駕一律沒收車輛的法律還不知道躺在哪?肇事致使人傷亡的,一律由政府立刻對他執行假扣押所有財產!除非先拿出一筆相當賠付金額保證金在法院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