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行經閃黃燈之路口,未以適當的速度通過,以應付可能的突發狀況。(有肇責,這也是為什麼車禍,通常雙方都有責任)機車行經閃紅燈路口,未能停、看,並禮讓閃黃燈之車輛,為肇事主責。說穿了,雙方都在搶快,也不知道多快了這點時間,會損失多少錢?當晚一個回不了家,一個進警局,所謂的快真的有比較快嗎?只有先有安全了,才真的快得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