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 109.08.28. 路臺監字第1090019136號函
公(發)布日:109.08.28
主旨:關於貴庭函詢汽車駕駛人使用方向燈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奉交下貴庭109年6月30日北院忠行審二109年度交251字第10990186 51號函。二、有關貴庭所詢「行車轉向」與「駛至交岔路口」意涵一節,經電話洽 詢承辦人表示係欲暸解「行車轉向」及「交岔路口」之意涵。有關「 行車轉向」之轉向,係指車輛之軌跡非依原方向繼續行駛之情形(包 含轉彎) ;另有關「交岔路口」,係指2或2條以上之道路相交之路口 。三、有關汽車行經彎道時,是否構成轉向行為而應使用方向燈一節,因車 輛依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例如車輛於北宜公路依該路型彎道行駛 )時,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爰駕駛人不需顯 示方向燈。四、至有關本案路口型態為何一節,經檢視本案所附資料及 GoogleMap案 址處西村路南往北路口之右側岔路盡頭似係死路,又查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之道路範圍係經地方政府及執法機關邀集所屬相關單位實地 勘查本於權責就是否係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認定,不因道路之產權係為 私有或公有而有不同,爰西村路南往北路口之右側岔路是否係屬具供 公眾通行性質之道路,建請逕洽臺中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本於權貴確認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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