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騎機車被檢舉轉彎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在台灣只有被開單和被撞出事變受害者或加害者時才會想盡辦法找法條和規定
現在說甚麼沒打方向燈算不同行為,可以一罪二罰!
真的沒救了!詐騙王國,一違規可以二罰,白癡都知道是二罰,硬要解釋兩個行為?
唬唬生瘋

最近被罰的新聞本來就是不同行為,因為只要超過一個路口就可以再次開罰,不是只有6分鐘限制。還是你覺得不管我幾次沒打都只能開一次?

2024-11-14 8:11
dallasoriginal

立法者邏輯真的是在保護壞人 想想犯案犯罪都有競合同一行為侵害多個法益就擇一處刑 騎個車同一行為竟可以多次開罰 真的是個虐民的國家

2024-11-14 12:17
douglas7122 wrote:
這種可以免打,交通部路政司於民國109年8月28日的解釋函,對於車輛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如北宜公路彎道行駛),非屬轉向行為,並不需顯示方向燈:


這表示開單員警素質低落良莠不齊,身為執法開單人員卻對法規不清不楚需要再教育!
檢舉魔都知道如果警方不舉就要投書給市長、局長, 怎麼這案被罰的人知道警方不依規定,
那為什麼不去投書市長、局長呢?
taiwanprofessor

到底誰是執法人員,執法單位,被滿腹仇恨心,心理變態的魔人指揮辦案

2024-11-14 13:25
這狀況是免罰的,根據交通部路政司 109.08.28. 路臺監字第1090019136號函,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不須打方向燈,並舉例在北宜彎路甚多之地段,也不需打燈。

全文如下

發文字號:交通部路政司 109.08.28. 路臺監字第1090019136號函
公(發)布日:109.08.28
主旨:關於貴庭函詢汽車駕駛人使用方向燈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奉交下貴庭109年6月30日北院忠行審二109年度交251字第10990186 51號函。二、有關貴庭所詢「行車轉向」與「駛至交岔路口」意涵一節,經電話洽 詢承辦人表示係欲暸解「行車轉向」及「交岔路口」之意涵。有關「 行車轉向」之轉向,係指車輛之軌跡非依原方向繼續行駛之情形(包 含轉彎) ;另有關「交岔路口」,係指2或2條以上之道路相交之路口 。三、有關汽車行經彎道時,是否構成轉向行為而應使用方向燈一節,因車 輛依該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例如車輛於北宜公路依該路型彎道行駛 )時,非屬車輛不依該道路原方向行駛之轉向行為,爰駕駛人不需顯 示方向燈。四、至有關本案路口型態為何一節,經檢視本案所附資料及 GoogleMap案 址處西村路南往北路口之右側岔路盡頭似係死路,又查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之道路範圍係經地方政府及執法機關邀集所屬相關單位實地 勘查本於權責就是否係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認定,不因道路之產權係為 私有或公有而有不同,爰西村路南往北路口之右側岔路是否係屬具供 公眾通行性質之道路,建請逕洽臺中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本於權貴確認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要打方向燈哦

新聞有報過

除了斂財

不知道是打怎樣的

先申訴,申訴成功後再投訴開單單位。
有申訴成功的例子
就這條路的流量來看 沒打方向燈的車每天少說上千台
檢舉你的人會檢舉那麼多人嗎?
要是那麼多人被檢舉 那早就去找議員立委陳情抗議了
如果沒有
那可能你需要回想在前面在路段有什麼狀況了

有些人被檢舉無聊的條文 是因為送其他條警方只會不舉
那就送高機率會舉的
在台灣 有一種人
父母給的名字 不敢讓人知道
父母給的樣貌 很怕被人看到
而祂們
被百姓追打
遭政府無視
被警察厭惡
上路拍違規 走路拍裙底
是祂們的唯一樂趣與成就

台灣特有種 - 檢舉鼠人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