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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邊雙黃線、前面堆高機,超車被檢舉駛入來車道(逆向)

and50cc wrote:
警察是有問題的,這種應該不罰才對,所有的事情都有變通,不是一妹的死規則。

檢舉的人也是病態,台灣太多這種,已經沒救了。


看這麼多留言第一次看到有人提到警察
沒錯 警察舉發這個也是一個重點
我猜是駕駛駛入真的太多了
才會被舉發
不然一點點警察應該會退件
and50cc

其實超車與被超車者應保持安全的間隔,而不是貼著車過去。另外後車是機車,緊貼其後,所有又保留了空間給後車。

2024-09-27 19:41
看到R開頭的車,根據最新修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2倍或3倍罰緩。檢舉魔人應該都知道齁。送單成功應該會有2x~3x的爽感。
Gabriellin wrote:
看到R開頭的車,根據最新修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2倍或3倍罰緩。檢舉魔人應該都知道齁。送單成功應該會有2x~3x的爽感。


新修法? 2-3倍?
我是沒有聽說拉

只有找到這條
有點看不懂
好像要沒有歸責? 才會2倍?

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
一、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二倍罰鍰。
二、駕駛人之行為應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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