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50cc wrote:警察是有問題的,這種應該不罰才對,所有的事情都有變通,不是一妹的死規則。檢舉的人也是病態,台灣太多這種,已經沒救了。 看這麼多留言第一次看到有人提到警察沒錯 警察舉發這個也是一個重點我猜是駕駛駛入真的太多了才會被舉發不然一點點警察應該會退件
Gabriellin wrote:看到R開頭的車,根據最新修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2倍或3倍罰緩。檢舉魔人應該都知道齁。送單成功應該會有2x~3x的爽感。 新修法? 2-3倍?我是沒有聽說拉只有找到這條有點看不懂好像要沒有歸責? 才會2倍?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一、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二倍罰鍰。二、駕駛人之行為應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三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