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機車停路邊停車格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這板罵檢舉,那板發不舉。
豬八戒照鏡子。
amazing C wrote:
今天收到一張罰單違規...(恕刪)

學到了,以後在路上看到又可以檢舉~~
規定是要的啊
c.c.0110 wrote:
起駛前、轉彎、變換車...(恕刪)

12月12日詢問台北市長信箱,12月20日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回覆如下:
案件編號:W10-1131212-00267
案件主旨:請釐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3款應顯示燈光所指為何?
具體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3款敘述「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則此燈光所指為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1條
1.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受理機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回覆日期:113/12/20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詢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3款疑義一事,依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29284號函釋,該規則第91條第3款所指「減速暫停」之燈光,亦即煞車燈
謝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承辦人;另如您發現案件處理過程確有個資洩漏情形,請檢具相關事證,撥打廉政熱線(1999轉1743);或透過通報本市陳情系統(網址:https://1999.gov.taipei),搜尋類別「機密案件個資洩漏舉報」舉報。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敬復
承辦人:田愛 聯絡電話:23752100*1328


發文字號:交通部98.04.27.交路字第0980029284號函
公(發)布日:098.04.27
摘要內容如下:
…應依同規則第91條第3款及第94條第2項顯示「減速暫停」之燈光(亦即煞車燈)之意見,應尚屬妥適。
哈, 停車不打燈還其次

最怕遇到大外割, 先來個左切再直接拐進去, 也不看後車,

這種假動作才會害死人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