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例認證+標檢局的校驗標準:
雷達測速在時速150以下誤差值小於1km,150以上則是2km
警大論文"行車影像記錄器應用於車速推估之初探"
實驗以行車紀錄器影像嚴謹計算出來的時速誤差在2~12.6%之間(該論文只做到時速70)
且,應用行車記錄器於車速推估這不是法規規範的"科學儀器"
單純論證據效力,行車紀錄器是不如警察校驗未過期的測速儀器
假設樓主被開單
樓主若要以行車紀錄器影像計算時速來推翻警察的科學儀器測速數據
只要警方儀器校驗效期未過,那~~沒望
除非計算出來的數字不大(80? who knows)
或許有機會說服法官相信儀器有問題,要求儀器重新送校後再議
至於申訴單位的公務員只會說儀器校驗合格

當然最好的只是虛驚一場
個人也遇過幾次被閃燈,沒收到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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