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shieh wrote:
如果檢舉人是真的是為改善交通與有效車流,那考照與檢舉的目的並無衝突,並沒全面取消檢舉人制!→除非你想檢舉,但素養交通知識不足,怕考不上!
第一:檢舉的目的從1992年修改道交法以來,就不是為了改善交通。中華民國所有行政罰的目的,都是因為「違反了法律義務,對行為人所做的懲罰」,就這麼單純的邏輯,根本不需要預設檢舉人是為了甚麼改善交通,台灣人均年檢舉僅1.5次,這麼少的次數,是難改善甚麼?更多的是「你誇張的行徑,把他擾毛了,才被檢舉」
第二:考照與檢舉之間,以及法律之間如何互動,發文就已經闡明清楚,實在不想再贅述。
你可以試著問自己兩個問題,第一,是要考甚麼?證明檢舉人熟悉交通法規嗎?那駕照是??
第二,一般民眾有可能取得公權力嗎?如果從一開始檢舉權和公權力之間就是被切割的,那現在只有討論「是否合一」才是正辦!但顯然那些支持考試的人,也不支持「檢舉權和公權力合一」,那就只回得到一個結果:「檢舉門檻增加,檢舉數量減少」,
然後你去斟酌一下這些人的立場,就可以很輕易的理解,他們只是拿少數「民意」去做道德綁架,好為自己獲得降低違規風險的機會罷了。
但,難道追求好的用路環境,不是要求減少違規行為,卻是追求降低違規後被懲罰的可能,你不覺得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