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超車連按3聲喇叭!騎士摔車亡 他遭判6個月賠百萬
toxin0702 wrote:
一直講規定內側是超車道的那些人
內線是規定是超車道但是有規定一定要讓不管自己車速嗎?
只有規定不能占用吧(並且未明確規定怎樣是占用)
...(恕刪)
一直講規定內側是超車道的那些人 ?
不是吧 ! 一直講規定內側是超車道的是路邊的黃色標誌 !

沒多遠,路邊就會出現一面 , 告示 用路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什麼路邊要 有一連串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標誌
麻煩看一下法規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區分有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怎麼會把設置之 和 無設置者的規定混淆在一起 ?
法規白紙黑字 :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 ? 即內側車道之路權, 就是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面標誌 !
內線是規定是超車道但是有規定一定要讓不管自己車速嗎?
是一定要讓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這個及讓車三個字被修法修掉了,就能知道當今的執法者毫無路權概念,不知道路有讓車?)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1) 超過,(2)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以為亂修法把及讓車三個字修掉就沒有讓車?卻不知道法條文字當中就仍然有讓車 ?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被超的車)路權範圍
必須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道這條車道,依法是一條"繞道"bypass , "繞道"並非定速不離開!
不管自己車速嗎?
(0)法規那來什麼自己的車速 ?

法規只有『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是什麼 ?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使用權利),不得超速。
依據設置規則85: 最高速限為限5標誌 ←一面標誌 ,
一面告示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之標誌, 可以自行將 解讀?翻譯?轉變?化身? 把"最高速限"說成這就是"自己的車速 ?"
完全看不懂 ?
明明依據設置規則85: 最高速限為為該車道之限制義務 而非反過來的「 使用權利」
這是遵守義務, 不是使用權利!
(1)法規寫的根本就不是什麼"車速"? 法規 是"最高速限" ! 那是一面限5標誌

速限可是有二面標誌 ! 到底是最低速限(限6)?還是最高速限(限5) ?
高管規則5: 寫什麼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這條法規不必看嗎? 反而去看無設置者才看的8-1-3但書?
速限標誌有二面 , 二面一起指示出 "區間速限"110km-60km
8-1-3但書寫什麼?
但(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LOS A B C 有55m車距),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但書是設有條件的但書 ! 是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成立,才有後面的法律效果 (最高速限110km的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權利(路權)?是超車取得! "速限"明明是限制 , 倒過來說成相反的可以使用 ?
依法那來的車開110km就可以佔用車道?
法規明明寫『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誰得以?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律明明是授權 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得以 改變 內側車道 之 速限 (區間速限改為單一速限)
得以最高速限 是捨棄了 最低速限
這是 依限行駛 ! 依(限5標誌)行駛根本毫無授予路權的意思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義務 ,怎麼會變成用路人自行認定自己是最高速限就能佔用車道?
自己怎麼會是"最高速限"?
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難道是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在說什麼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明訂於 高管規則6
結果 , 影片當中的內車道 , 車距只有 1-2 條車道線 ! 卻自稱這是最高速限行駛?有可能嗎?

要有45m這個車距, 不堵塞,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90公里
要有50m這個車距, 不堵塞,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00公里
要有55m這個車距, 不堵塞,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110公里
此時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有45m車距, 即每公里車道內只有20台車以內
20台車均分1000m長的車道(1000m ÷ 20車 = 50m) ,扣去車長5m才有45m車距。才能符合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才得以最高速限90km/h行駛
依法,所有車都應該靠右行駛 ,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後 , 又回到右邊
行車靠右
是因為車多到超過 16車/km , 車距就不足55m了,此時 外車道無法維持110km了 , 必須降速 !
降速後與後車的車距縮短,不足55m不安全了, 所以才換一個左邊有55m車距的車道
外車道已經因車流密度而降速了,所以內車道才得以"最高速限"110km由左側超過去

1. 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 ←以車速對應出"車距" ,為 高管規則6的規定
2. 標誌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為處罰條例4的規定
3.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 ←此為義務非路權! 為 設置條例85條的規定
以上全部來自法律+法規命令 , 都是法律明文規定
原本是高管規則5『限5+限6二面標誌』 8-1-3但書 改以"『限5標誌』單一面 ,依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既已指明是"最高速限" 行駛, 而 "最高速限"標誌只有單一個數字, 這就是排除了"最低速限(限6)"不看
法規說得很清楚 ,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 無關 "速限"
其車道之使用 ,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 ? 即內側車道之路權, 就是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面標誌 !
SHCC wrote:
YSL30 之前在01這邊,我就問過多次這些超車道派的:當前車讓道給你切到中線後,你續行最內線,你會一樣隨即找空檔切到中線去嗎(還是一樣續行最內線)?結果,從沒有一個敢正面回覆。
能否使用該車道 ,要看法律所規定的"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當然可以行駛內車道 ! 喪失路權(非超車)當然要離開 !
不只如此 , 中線車道同樣規定 , 超越(外車道)前車取得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及 8-1-2: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外車道)前車。
內車道超中線車道 , 中線超越外車道 , 原本整體車流就會因此呈現出 左(內)車速高 超越 右(外)慢 , 形成車速由左內往右外遞減 , 不是反過來, 以中線超內線?對抗整體車流內快外慢的次序,反過來內慢外快?去製造車流擾動 !
我國並不是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 以為是爭先槍快佔位子 ?
以為車速多少就能不離開內車道?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依法(1)超過 ,(2)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YSL30 wrote:
SHCC我也問過啊!(之前我也真的開內線後車比我快我就離開)後來01有人回覆我說:你無法證明我超速,我超速是歸交警管,從那次後我若用最高時速110以上(gps)就不再鳥後車了,要快自己鑽嘿
2023-11-02 22:28
所謂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我國查不到這種法條!
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高管規則 11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法律並非只有一條嗎 ? 不存在法條沒有的什麼 『我若用最高時速110以上(gps)就不再鳥後車了』?
還要看高管規則6嗎? 有55m車距(少於16車/km的密度下)才能110km行駛
還有高管規則8-1-1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 暫時利用 超越前車
安全規則101條: 始得超越 ....有安全距離,駛入原行路線
速限是"遵守義務" ! 遵守了義務就有路權嗎 ? 兩者根本完全無關
豈有拿"遵守(速限)義務"就能侵害它人使用車道的權利(超車道路權)?
SHCC wrote:
YSL30 我開車已經有27年,高速公路都是開錶速+10。經驗而言,只有1/10的車輛會速度高於我(已屬超速),碰到會在後頭閃大燈逼車的就更少了。顯見不超速不亂逼車的駕駛是絕大多數。碰到的都在01
2023-11-03 10:39
這表示您無路權佔用車道, 違反現行法條達27年之久
我國法律 是抄自"道路交通公約" 在民國57年就制定了,
規定 (1)超過 ,(2)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已經55年了
完全查不到交通法規 有寫 : 誰開快車 , 都追不上我? 誰勇於超速+10,就能佔用車道不離開 ?
這是在搶誰當酋長嗎 ? 後面來個更兇狠的逼位 , 車速拼不過? 就敗下陣來讓開 ?
是這種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嗎?
herblee wrote:
只要是落落長論文哥 我一律刪)
點你一個你愛講的笑話
就現在發生的

下面是你愛講的笑話

我講結論 :
國道的內車道,使用是非常彈性的
1.車流量大,大家都慢下來的時候。內車道不會是超車道,盡量慢慢開,再慢都不會有紅單。(至於是多慢?多少車呢? 沒人能給你答案)
(哪個白癡在上班日的傍晚6點20分,走國道三土城樹林三峽,雙向皆同喔,還要跟我講內車道為超車道的,白人,請吃我一口痰 )
2.車流量小,只要保持在適當速度區間,你在內線持續開,一直不回中線,並不會有紅單。
那到底,怎樣使用內線會有紅單呢?答案很多,我只講一個 : 明明前方無車,無阻擋,卻速度不足。不僅紅單,我個人更是唾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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