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件跟前幾天的公車罵人根本超像 遇到斑馬線都不煞停減速確認行人的 而且公車司機還是百分百看得到行人的 這邊還一堆三寶在檢討行人 我終於知道為什麼了! 果然是因為撞死人頂多關四年而已對不對?! 真的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野蠻的鬼島
刑法第276條第1項普通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按照條例罪中可以判5年+2.5年,如今判4年,已經算是輕判了,中華民國法律....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