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ru4f wrote:https://myway...(恕刪) 這個太靠近行穿線或斑馬線了,按照猴子的自由車速理論,應該要最多人通過的速度~最高速度來評估煞車距離,如果這邊都測到60~80衝過路口,那就要距離行穿線起碼30~40M就要開始設置連續減速坡,一直設置到停止線為止。而且減速坡要一直建到路緣石為止,不然猴子還是會從水溝蓋上取巧不減速,猴子可以解bug的投機性格,在這種警告路段就會完全展現出來。。
wwwmo wrote:什麼行人地獄明明就是行車地獄是誰允許行人在沒號誌的路口就可隨便亂通行的台灣若裝不起號誌就別亂畫斑馬線...(恕刪) 可悲的台灣人一定要有號誌燈叫你走就走、要你停就停行人在無號誌的路口斑馬線上就是有最大的路權(PS:不鼓勵用生命捍衛路權)這是法律允許的,駕照到底怎麼來的?優先停讓在無號誌路口、斑馬線上的行人,有很難?還是看到紅燈就孬了,看到行人就硬起來?
上個月我開車經過台中西屯路三段也是跟這場景很像,四線道,路直車也多,在路段的1/3處有行穿線但無紅綠燈,那天我看有個人要過馬路到對面郵局就停下來等他,但其他車還是呼嘯而過,他看一看應該是覺得過不去,就揮手叫我先過,若我一直堅持要讓他的話,依據三枕木原則,應該會停在那兩分鐘。那路我也當行人走過,通常能過的時機是路兩頭的路口是紅燈時,少車過來,比較能安全的通過。
另外說一件事情看到這標誌是不是經過路口都要放慢速度?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不想放慢的…我教你們一招大決…怪政府 怪交通部 怪地方政府 怪用路人 怪騎機車的人
騎士要負全責是沒錯但是這位女士,大概以後再也不敢通過沒有交通號誌的斑馬線了前面有人說過,左右兩側一百公尺的斑馬線有交通號誌,車多繞一下不行嗎?駕駛責任沒錯,但是懲罰了又怎樣,痛的是自己。這種路況,我是不會通過的。法規是限制守法的人。碰到不守法的,倒楣的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