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日本交通習慣 購車需要自備停車位證明不管自購車位還是租用長期車位更新牌照許可一樣要附上最新車位租約或車位證明因此公有停車場與路邊停車問題可以大幅縮減負荷量及增加停車場使用在這個基礎上,討論汽車/大重停車場營運以及坡度改善停車場業主有一定收入基礎及業者願意納大重進入停車對象範圍不是更合理嗎?
CcCManCcC wrote:我們是民眾,怎樣方便我們要求怎樣改而不是幫政府講話,或是覺得好像誰是大爺,不允許為了某些人改變,又沒說改變了不讓汽車進去停。我一年騎機車不到2000km,幾乎都在開車都沒怕改變了。 華人DNA裡刻著「既得利益不願分享」的基因,你真以為啥狗屁騎車習慣...等理由是重點嗎?
jim567 wrote:台灣很神奇公務員可以...(恕刪) 只要不違反母法,地方自治就是可以依照實際狀況去制定管理系統的辦法。例如:只有容納100台汽車,不可能要求容納200台汽車。簡單至極,下坡道有問題,也可以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