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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乘客下公車後衝對面人行道挨撞造成重傷, 昏迷指數 3

沒有甚麼交通規則信賴保護以及斑馬線100公尺內不用注意行人這種事情
行人必須使用斑馬線是對行人的罰則,不是對駕駛人不用注意路況免責的託辭
如果斑馬線100公尺內有行人躺在路中間,能夠以信賴原則輾過去嗎?
交通法規不管多大,不會大過刑法,路權不管多大,不會大過人權
如果看到有人在100公尺內躺在路上而輾過去,就等著刑法傷害罪起訴。
這個案例只能以行人突然竄出,駕駛人來不及反應而免責,任何駕駛人在路上都有義務隨時保持注意交通與路況。
如果駕駛人來的及反應但是沒有反應,最終就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來處理。
老實說
今天若換成從公車後面走
結果可能會變成單車停讓,然後傷者被對向的撞......

這種突然從視野遮蔽處往外衝的行為,跟自殺沒啥兩樣
同理,這就是喜歡在路口違停的智障讓人厭惡的一點
視野影嚮是非常嚴重的事故隱憂
騎車的有夠衰小

但這個騎法也很危險

萬一公車起步的瞬間騎士超到一半

也是會被捲進車底
jxv wrote:
如果斑馬線100公尺內有行人躺在路中間,能夠以信賴原則輾過去嗎?
交通法規不管多大,不會大過刑法,路權不管多大,不會大過人權
如果看到有人在100公尺內躺在路上而輾過去,就等著刑法傷害罪起訴。

過失三原則: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若今天是開闊視野,光線明亮,且前方人車已久在其位,後方人車能夠注意,發生碰撞就有過失。
路上人車本應注意視野清楚的前方,但是無法注意遮蔽物後方,依法令不會突然出現的乙方。
我前面回文的重點在騎士注意能力的極限。
假想類似情況:前後不同車道的甲乙兩車,乙車在前,甲車在後。現場光線明亮,路面平坦,標線清楚。前車乙方未依變換車道程序,突然切換車道進入後車甲方車道,甲方促不及減速,前後兩車碰撞。甲乙雙方各有何責任?
grandaurore wrote:
過失三原則:應注意,...(恕刪)

個人文中有提到騎士來不及反應而免責,請您細看。
但是,沒有甚麼信賴原則,任何駕駛人需要全程注意路況,不存在斑馬線100公尺不用注意的情形。
斑馬線是對行人的規範,不是能讓駕駛人拿來不注意路況的藉口。
並且,行人是否違反規範是由執法人員認定,其他駕駛人在任何時刻都必須禮讓行人,即使執法人員也無權不禮讓行人而任意撞擊,除非行人突然竄出而致使無可避讓之條件。
這樣過馬路沒被Ubuke撞到也早晚被公車輾斃
這些乘客都很無腦
看起來一群成年人沒一個有腦
活在台灣卻像活在沒受過教育的第三世界
有這麼趕著投胎嗎???
等大車開走看清楚左右再過馬路行嗎!?斑馬線在不遠處吧!是多走幾步會死嗎
每次在路上看到一堆人趕投胎都覺得莫名其妙
你的人生是有差那幾秒鐘嗎!?
腦子空空滑手機
不管喔, 一律算行人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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