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事故發生後, 當事人沒有警示標誌或離開現場, 致後續有人撞上, 當然前面那個事故的機車騎士要負責。至於比例由監理單位判了, 事故就要報警處理, 那台機車有可能初判就全責。即使機車也要保足夠的險, 事故一定報警。
告訴你,我本人的實例吧前方有一台汽車和機車發生車禍而機車倒在地上汽車有開到路旁當時晚上路上很暗汽機車車禍後兩個事主站在路旁聊天正在等警察來車禍現場也沒放警示標示也沒任何動作結果我開車正要經過時因為機車倒在地上又無放警告標誌警示我開車要經過時,就直接又撞到機車然後就一起等警察來最後我的保險公司賠機車8千元
未注意車前狀況。三寶理由真多騎車或開車在路上 包含任何交通工具本來就該認真注意 車前狀況是基本 左右與後方是警覺車速有快到 無法看清與反應車前狀況?不要當天空騎士 眼睛就該注意路況未放置 警示路標的部分 就自己去爭取與申訴少一點肇責算一點 頂多就這樣
延續26樓的說明管理處罰條例62條2項前項(肇事且無人受傷)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機車比較汽車處置,無人受傷的車禍現場是強制當事人主動移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