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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倒在路中央的事故機車…

機車事故發生後, 當事人沒有警示標誌或離開現場, 致後續有人撞上, 當然前面那個事故的機車騎士要負責。至於比例由監理單位判了, 事故就要報警處理, 那台機車有可能初判就全責。

即使機車也要保足夠的險, 事故一定報警。
告訴你,我本人的實例吧

前方有一台汽車和機車發生車禍
而機車倒在地上
汽車有開到路旁

當時晚上路上很暗
汽機車車禍後
兩個事主站在路旁聊天
正在等警察來
車禍現場也沒放警示標示
也沒任何動作
結果我開車正要經過時
因為機車倒在地上
又無放警告標誌警示
我開車要經過時,就直接又撞到機車
然後就一起等警察來
最後我的保險公司賠機車8千元
anny789456 wrote:
是這樣的這件事是發生...(恕刪)


眼睛長在屁股?
撞到當然有責任

但是對方未放置警告標誌
也有責任
未注意車前狀況。三寶理由真多

騎車或開車在路上 包含任何交通工具

本來就該認真注意 車前狀況是基本 左右與後方是警覺

車速有快到 無法看清與反應車前狀況?

不要當天空騎士 眼睛就該注意路況

未放置 警示路標的部分 就自己去爭取與申訴
少一點肇責算一點 頂多就這樣
預祝大家 端午節快樂 暑假快樂 中秋節快樂
預祝大家 端午節快樂 暑假快樂 中秋節快樂
anny789456 wrote:
是說因為這不是我朋友使用路權應該注意的事情,所以她沒什麼錯

延續26樓的說明
管理處罰條例62條2項
前項(肇事且無人受傷)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比較汽車處置,無人受傷的車禍現場是強制當事人主動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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