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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些車硬要插進內線車道,但不跟上車流,有卦嗎

KING5530 wrote:
是不是沒ACC 所以拉的長長的,才不用一直採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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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公共政策平台有人提這個
「解決國道佔用超車道問題,將超車道的「使用權」與「速度限制」分開規定」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0d429507-be15-404c-8558-4b2cff3380e4/discuss
但感覺很難執法
是不是用科技執法
1.距離:離前車超過目前平均速度的安全距離
2.速度:未達到目前車流平均速度+- 5公里
3.前方無任何車況
使用現在eTab 機器來判斷+導入AI,取締
篩選出來人工判斷
目地來解決未跟上車流的"車"
不管內車道是否使用 最高速,因為這個很難解決 及取締

Q車流量 = V車速 x D (密度/車距)
是因為完全錯解 法規
「使用權」寫於本文 ,而「速度限制」規定於但書 , 二者本來就是分開規定
8-1-3 但書 明明白紙黑字就是 『最高速限』, 怎麼會反過來說成 用路人的車速 ?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是依據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車速110km需有最小車距55m)。
車速是受限於車距 , 受到車距的制約 ! 不是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

那裏能壓縮車距去開快車?只有 30m車距還硬要110行駛?
辦不到就自我宣稱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a)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最高速限" , 不是原本的"最低 - 最高速限"區間 ,這個得以是得以改換"最高速限" , 不是駕駛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b)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限制 , 不是 得以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這是 限制 , 不是 得以 , 怎麼會誤會為自己的車速達到"最高速限"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條文根本沒有這樣的文字!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是"遵守義務" , 不是使用權利 !
是取得"路權"進入 內側車道之後 , 如果有 55m車距 , 一定要遵守 110km的速限標誌, 依上面的指示去行駛(依限行駛) , 此時不是遵守 最低60-最高速限110km 行駛 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路權 ! 不是車速110km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完全扭曲法規 ,依法無據 !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這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但書只能單向涵攝!
錯誤將"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效果)-倒推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此種"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效果)-倒推 →不堵塞行車(條件)的錯誤, 也完全違反Q車流量 = V車速 × D(車距/密度)
以為道路空間Q為無限大 ?
錯以為每台車都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 密度卻不會增加? 車距仍然源源不絕自動跑出來?

法規既然指定, 得以"最高速限"標誌指示 (單一面的 "最高速限") 行駛內側車道, 是被授權的主管機關去變更"速限" , 此時, 主管機關不能認定為 兩面"速限"標誌
變更之後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變更後 的速限
那裏能以為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居然就是汽車儀錶 ????? 會同步顯示? 會連動?

把自己的車速錶掛到最高速限標誌上 ? 要求所有用路人以我為準?
什麼? 我的車速=最高速限 ? 所有人聽我號令? 以我為準 ? 所有用路人遵守我的車速 ?

這是在說什麼 ? 最高速限標誌不是立在路邊, 居然是在我的儀錶板上 (數位顯示)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是 我要它指多少就是多少嗎 ?

法規明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相對位置的問題
內側車道 是不是在所有車道的最內側, 最左側
超車要有二台車 , 一台被超 , 一台超越 前車
被超車位置在右(外車道) , 超越 前車的車在 左(內車道)

相對位置在那裏? 能使用那一個車道 ? 完全無關 速限 ! 更無關絕對車速跑多少公里!
是和相對車速,比較車速 ,車速比中線快有關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 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
依照法規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使用權利)。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遵守義務)

但書 限縮解釋 , 以法條有明文規定為限, 禁止類推解釋
適用但書(遵守義務)前, 必先適用本文(使用權利)
要先有車道使用權, 被授權進入該車道之後,才有辦法去遵守該車道的特別速限

法規怎麼寫的?
其車道之使用(即該車道之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已經說明超車道路權歸屬 , 並非 "無設置者"
高速公路對於車道使用之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能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
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超車 取得 內側車道 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 , 就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規定要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依法 喪失路權了 !

因為堵塞的主因是車輛多到超過道路負載, 擠到車距縮小,制約了車速
而車流量Q沒有超過道路負荷,卻發生的堵塞,則起源於速差 (V2-V1)= a "速差"產生了加速度
若 (V2-V1)= a 為正值 ,前車速高於後車,車距就拉開了,可以加速
若 (V2-V1)= -a 為負值 ,前車速慢於後車,車距就因此縮小了,必須減速

堵塞是(前車速V2)-(後車速V1)= - a 負的加速度, 此 - a 負的加速度讓車距縮小.後車怕追撞踩下煞車,於是一台車接一台車傳遞下去,累積產生了"衝擊波"
累積的"衝擊波"越大, 壅塞波就傳遞得越遠, 形成 J廣域壅塞波
如果車距夠大, 此"衝擊波"被車距所吸收, 沒有影響到後車, 沒有讓後車踩下煞車, 壅塞波就不會再傳下去
超車道能防止堵塞,因為當車變多擠在一起, 車距縮小,如果左側有一條空的車道可以變換過去, 此車道離開少了一台車, 車距就拉大了, 就不塞車了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繞過去回到原車道就不塞了!
且超車是車速高於前車, 原本會造成 (前車速V2慢)-(後車速V1快)= - a 負的加速度
但是 變換到左邊的車道去超車, 兩車在不同車道上, 就不會產生 - a 負的加速度
而且超過之後回到原車道, 是前車與後車位置互換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原本 (前車速V2慢)-(後車速V1快) =-a的情況就改變了
因為車速快的後車已經改變位置換到前方去了, 原本車速慢的前車被超過在後方,變成 (前車速V2快)-(後車速V1慢)=+正值,車距會拉開, 就不塞車了

如果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洪水(車流量大)來時,疏洪道(超車道)無法分流,當然是氾濫成災(塞車)。
因為增加了車流密度,造成車距縮短, 都擠在一起 , 由 LOS ABC-擠成 → LOS E F

超車道依法為車流的疏洪道,是一條繞道bypass,車流大自然溢入超車,車流變小自然退出空出來,有調節的作用
台灣卻反其道而行! 平時沒車也擠塞疏洪道?車流量大時無處宣洩,自然泛濫成災

沒有路權為什麼可以行駛 ?
沒有路權為何能在內側車道上 ?
一台沒有路權 ,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 是要如何遵守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沒有路權為什麼能侵入別人的車道 ? 若隨意侵害他人路權, 也不會有人遵重你的路權 ,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別於最低60-最高速限110區間速限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取得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 , 才會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但書 限縮解釋 , 不得倒推
怎麼能倒過來 ? 先無路權佔內側車道 ? 再先上車後補票 , 再說自己是 "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超車道"是法規所授予的使用權利 !
所有車道都不能超速 ← 這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不能拿一個 "義務" 說成 有權使用 ?

法規都有 , 不執法就 等同於沒有法律
德國是使用 偽裝車來抓 佔用車道

Polizei-Kontrolle: Lahme Enten
例如
取締這台內線Audi車 85km/h , 警車在外側車道上,車上裝置同時能顯示給audi車主看,所以能夠知道"車速",也知道外側車道是有足夠車距空間, 卻未回原車道
造成後車被迫繞到右邊的車道

車裝的螢幕都能顯示相關的資訊

美國



UK英國(最右邊車道, 中央分隔島旁為超車道)是連中線都不能佔用, 這台車沒回到外車道被取締


日本 (通行帶違反, 最右邊, 中央分隔島旁為超車道)
警車後方 バトカーに 和 続け 會交替閃動
佔用"追越車線", 會被要求靠邊
警車還是"覆面車"(偽裝車), 開到違規車前方,閃動"後部電光掲示板", 要求跟隨靠邊


取締都是跟車一段距離, 搜證, 記錄車輛位置無超車, 記錄車速 , 然後攔停
ming131

重點在後段,後段是所有現在交通亂的原因。「沒有罰單,沒有改善」

2023-01-04 11:43
哪有無解的事
放到考駕照的考題內就好了
違規的話就罰錢還要去上課,罰兩三次之後 就自我淘汰了

什麼內線占用,上路不加速等各種自我良好鬼打牆
只有官員要不要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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