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應該切至右側車道避讓,超速是他家的事情,沒品就是你的事情
也不是慢就是龜車,只是要你跟上車流很難嗎?
完全沒車或完全不會影響他人的情況下,你想倒著開車都行
Daniel Wen wrote:
又來這種吵不出個結論的話題
問題的根本就在管理機關怠惰,丟出個超車道,速限最高速可行使超車道的規定
沒有實施細則或官方文件補充個項目的定義,放著讓各方各自解釋,爭議不休
所以必須依照 法律的明文規定 ,來看8-1-3但書當中每個字在法條當中的定義為何?
必須依照法律解釋 , 而不是依照個人的喜好在解釋?或是先射箭再畫靶,倒過來去改了法條?
其實是 主管機關 做出"違反法律"的解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在這一篇《高速公路超速的人會檢討自己嗎》212 樓已經說明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77437&p=22#86046826
《高速公路龜速的人會檢討自己嗎》 105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78642&p=11#86065030
基本上會發生這樣的錯誤 , 是違反了多項法律原則
首先, 要有路權觀念 , 道路為公用 , 法律都有規定 "每一台車的位置"在那裏 ?
而○○車道,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 區分這條車道的使用權利
法律依據在那裏?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條文是不是區分了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的下列規定
明明就有 設置之交通標誌 , 當然是依據那標誌,根本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 的規定
怎麼會把無設置者的規定又拿出來?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此處還有「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怎麼會錯誤跑去看"無設置者"的規定?
就算是無設置者,其車道之使用 , 8-1-3 本文規定也有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即車道之路權,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2)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進入內側車道是不是要"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是不是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非超車喪失路權,是要離開這個車道, 那裏能拼快搶道,仗勢自己開快車別人追不上?就一路佔用下去?
(3)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就必須離開 ←法規要求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那裏能一直佔用下去?
最高速限 只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是一定要遵守, 並不會遵守了就附贈路權?為什麼說是"遵守義務"?非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法律依據:
速限規定有二條
(1)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此處也有"行駛"兩字, 難道這是授予路權嗎?不是嘛!以為只有符合速限就無視路權規定嗎?

"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依照這面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內側車道 , 根本沒有授予路權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告示是對向,對面的,反方向的, 不知為何會反過來?把速限說成用路人的車速?這是反面解釋,而但書禁止倒推反面解釋"最高速限"的 )。
怎麼會將"最高速限"永遠轉向反過來說成 "用路人的車速"?
法規白紙黑字寫了,這"最高速限"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何來授予路權?能使用內側車道?
這明明是依照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取得路權之後,但書再補充進入內側車道的「行車時速之限制」
但書是補充「行車時速之限制」依照那一面 "速限標誌"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 如何混淆在一起?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4)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依照上述法規來解釋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的意思就只是(○○狀況下,得以●●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只是在設定速限! 該條文從頭到尾都沒有任何予許用路人佔用內側車道的描述,根本沒有授予路權
(a)
得以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得以"最高速限" , 不是原本的"最低 - 最高速限"區間 ,這個得以是得以改換"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不是駕駛人.
(b) 最高速限這面標誌 是限制 , 是主管機關"得以"設置, 不可能是用路人 "得以" 佔用
然而車道使用規定仍然是"超車道" ,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根本就不存在於內側車道拼車速這種事!
"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車流量大時自然進入超越 ,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 ,車流量小的時候回到中外車道
所以,這句話的意思就只是(有55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反之,無5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種速限不成立, 速限於是回到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會發生這樣的錯誤,《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首先就是誤以為 但書一定是推翻本文 ? 以為有但書就可以將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廢棄不看?
不知道 但書的寫法有很多種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8-1-3 但書 的句式為「但....得」。, 不是 『不得』!
以為 8-1-3但書是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其次, 但書應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或擴張解釋
不幸,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不但做倒推解釋,還做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擴張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但書當中的每一個字, 都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
當引用其它的法條對照
大法官釋字第 726 號解釋文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生效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必須遵守的速限!
必先看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有了"超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由於錯誤解釋牴觸了其它所有法條, 居然擅改裁罰基準表, 擴張出許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文字?
裁罰基準表 是怎麼改的

違規事件,寫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這是錯誤運用反面解釋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這是有無依照『速限』行駛的問題! 是"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不是授予"車道之使用"(路權)
違反者是處罰"違反速限"!
在超車道上"違反速限",若屬於低於最高速限,必然同時"相對速度"慢於中線車道, 則違反超車道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
並不是把條文倒過來講, 以為"最高速度"就能行駛超車道! 並沒有這種法規!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並未授權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為 三讀立法通過的法律, 規定了”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如果把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依速限行駛"! 錯誤解釋為只要”最高速度”就能行駛?就取得路權??,這個車道就變成是"行車道", 這完全抵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必須依據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問題在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規事件,錯寫為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警察還要去查有沒有達到最高速度?
然後回函說, 提供之資料不足, 查無實據
其實, 法規完全不是這樣寫!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也是擅改法條 !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法律處罰條例33-2, 發生的時間是" 超車後
法規高管規則8-1-3,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超車道的範圍",劃出"超車"可行駛的範圍。
發生的時間是"正在超車"!
是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擁有路權正在超車 !
超車後是喪失路權 !已經離開這個車道了! 怎麼會發生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兩者發生的時間點(正在超車VS超車後), 地點(在超車道上超車VS超車後已經回到中線車道)都完全不同 !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不能反過來說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還把時序不同的條文還混加在一起? 排列組合成一個新條文?
這是錯上加錯!
為了錯誤的解釋 , 居然乾坤大挪移,自行創造出許多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文字?實在嘆為觀止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推論!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這是錯上加錯!
如果能這樣推論, 就陷入邏輯誤謬之中!
A:人是動物為真
B:狗是動物為真
所以推衍, 因為動物=動物, 代入後
胡亂倒推最後就變出C:人是動物=動物是狗?得到人是狗的結論
怎麼會拿廢棄了所有法規? 單獨拿半條不能倒推,不能擴張解釋的8-1-3但書法規,延伸出許多錯誤說法?
這些錯誤說法是法規沒有的! 或是牴觸了其它法規?
有趣的是,牴觸了其它法規時, 居然認定是其它法規無效?而這個無中生有的錯誤說法"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有效?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並不為真!
這樣不離開,這樣增加車流密度, 造成車距縮短 , LOS降等 ,正是塞車的主因


LOS A,B,C 車距拉開不塞車 ,但都擠進內側車道,就會進入 LOS D是達到了臨界點,發生由F自由車流反轉為S同步車流的相變, 再不離開更多車擁入→ LOS E , F 沒有車距都擠在一起 , 塞車了
讓車變少, 分流離開! 曲線倒轉回來往左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就能得知"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下圖LOS D ,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
Daniel Wen wrote:
最高速行駛內線~這個最高速是怎樣判定?速限?速限加10?,時速看錶速?GPS?
(GPS,可取得的設備中,讀數算最準的)
本身最高速這個詞就缺乏精確定義,所以誰能確認自己真的是規範所說最高速?
問題是 車速多少? 是有無違反"速限"這項遵守義務, 而根本就不是使用車道的權利
因超車比中線快,而擁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利(路權), 最重要是要做出"車速分流"(內車道車速>中線車速) , 進入這個車道之後, 有55m車距依最高速限行駛,無55m車距,回到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並不是官方說法以為的拼快搶道之叢林法則,我車速快到最高速限了?我就佔用不走了?我就合法?
完全忘記高速公路都是指定席,都有規定位置, 不是自由席可以亂跑!況且還有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有罰則的 !
Daniel Wen wrote:
堅持內線無論是否超速,前車擋道就得讓
問題是,如果後車已經超速,違規車有立場,有依據要求前車讓道?
並不是,走那一條車道?是否離開? 都是依據路權 , 不是依據是否超速!
也就是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依法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依照法規所說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非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然後以為是超車道對超車道 超車 ? 變成拼快搶道的叢林法則? 我快別人就讓開? 不是 !
是要看誰有路權 ? 喪失路權那一方要自動離開 , 根本不必後車驅趕
不看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不看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知道法規指定了"車道路權"
就會不知道"路權歸屬 於那一方"?
就會將"速限"這種限制,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的"義務"! 誤解為 使用權利?
其實是 , 行駛那一條車道? 必須依據 "路權"(其車道之使用)
速限和走那一個車道? 根本完全無關 ! 在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測速完全和走那一個車道無關 !
超車是相對車速 ! 相對於中線道的車速 ! 用肉眼看誰快! 不必測速 !
"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當性,"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義務,是義務不是權利! 根本就不涉及"路權"!
根本就不能把義務說成權利? 用一個義務來宣稱自己有權行駛內側車道?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依法, 法規分配了多長的車道 給用路人 使用 ????
依法, 高管規則 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中央分隔島都有設置之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明文 , 白紙黑字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久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可能是"可以繼續定速在內車道"?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55m之外,是分配給其它車使用 ! 不是路隊長獨享佔用它前方所有的車道!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40-55m內的"超車道"上行駛, 對中線車道上的前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B車超越2,3,4車, A車超越1車, 各自在自己的路權範圍內超越中線車道上的234車及1車,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A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違反路權 和違反速限是兩回事!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是否符合法規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這就要看 前面的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前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因違反速限, 要求其達到法定速限 或開罰!
依現行法規,回歸路權,要求前車, 因為不再超車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前車離開之後, 後車就能超越
人人依法, 擁有權利就能使用, 無權利,超出使用權利範圍之外, 就有禮讓之義務 ! 就能解決佔用內側車道的問題!
但書限縮解釋,法規授權A(遵守速限)? 不是擴張去做B(非超車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並不能拿這個理由來適用於,之前的時空所發生之"跨行內/中車道線","侵入內側車道"違反車道路權??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並不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Daniel Wen wrote:
基本上我固定定速在GPS速限+10
非常討厭連表速速限都沒有的龜車龜在內線
對於速度在表速已達速限或GPS達到速限+10之間的內線車
老實說我也不知道他到底是否合乎法規,就尊重人家唄
不管哪一種擋道,如果我剛好開在內線,找到空檔直接超車就好
連心裡罵他兩句都覺得浪費時間、精神
根本不存在 用路人自訂"最高速限"這種事 ?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最高速限"那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自己對於『最高速限』的職權, 還讓用路人自行決定『最高速限』?自認達到 『最高速限』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完全看不懂這是什麼邏輯?交通怎麼會不亂?
車流如水流,而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車流量大自然溢入超車道, 車流量小安全車距出來了自然回道右(外)側的車道
但用超速的速度去超越最高速限的車輛,超速車輛本來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了,要他人讓道本就站不住立場,會覺得超速超車合理這件事情也是基於沒有被測速照相拍到都是不會被罰的,這也是為什麼大家敢超速而不敢走路肩的原因。如果今天我們附加條件來說,高速公路全段區間測速,內線行駛於最高速限+10內在走,後車也合法的狀況下怎麼會有機會超前車? 現階段在區間測速路段也很少看到這種超速超車的問題。真正趕時間或是飆仔的人,也不會想要等前方的人自己讓道給你,等他讓都不知道要多久的時間,自己找縫隙鑽還比較快,況且前車的讓道還可能造成判斷錯誤而引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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