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是有點扯如果是六秒的速度 .那不知道已經距離多遠了. 這樣還能煞不住自摔.有點難理解. 白車被判這麼重. 更難理解. 照這種判決 天天都有人要被抓去關 ?神我人 wrote:從影片1:15秒看比(恕刪)
意外路口https://goo.gl/maps/mzCpXnWfr2Zna6oH7判決書https://bit.ly/3KAHA4I看完判決書 後,確定是 孔龍法官一、中和街在這一段是向右彎轉的路,不是一條直的,所以機車要到接近路口才看的到車,看不到、騎太快、煞車技術差,自然就翻車了。二、這種路口要求閃紅燈的車在停止線停車,確定沒車再開是不可能的。 (跟本就看不到左右方向的車,一定是要慢慢往路中間開去才看的到左右的來車)三、駕駛沒停車報警、沒行車記錄器,是唯二的錯
這是甚麼神邏輯啊...神啊,這位法官...可以罵髒話嗎?閃紅燈沒讓是錯(但她在那有一段時間了)閃黃燈沒減速,雖是錯,但可以不管⒋被告雖辯稱其與車禍事故無因果關係云云(見本院110 年度審交訴字第5 號卷第36頁)。然告訴人見被告之A 車自中和街441 巷駛至該路口,因防免兩車碰撞,方急煞失控人車倒地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證在卷如上,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附卷足佐,本件車禍事故乃肇因於被告駕駛A 車行經閃光紅燈之交岔路口,未依規定讓幹線道之直行車即告訴人騎乘之B 機車先行,欲左轉進入中和街東往西行向車道即進入路口橫向佔據中和街西往東行向車道,告訴人見狀為避免兩車碰撞而緊急煞停,重心不穩而自摔倒地,致受有前開傷害,是被告未依規定讓幹線道車先行,乃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原因,堪認被告就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並與本件車禍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被告辯稱告訴人駕車失控人車倒地與其無關,其並無過失云云,核與卷存客觀事證不符,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則辯護人據此聲請將本件另送逢甲大學、成功大學再作車禍肇因鑑定云云,即無必要,附此說明。⒌至告訴人於案發時騎乘B 機車行駛幹線道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未確實減速慢行,致見在其前方路口之A 車未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因煞避不當人車倒地受傷,就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惟此與被告過失責任有無之認定要無影響,仍難因此解免被告過失責任,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