吼吼吼~~ wrote:
無照不應該上路
但發生車禍不會因為你無照而100%肇責
人行道不應該騎乘
但發生事故卻因為你違規在先而失去國賠
比較想了解兩者差異在哪?
是你認知有誤用兩分法自行解釋歸納定義問題...
就如無照於事故之責有因果才有相關責任
法官認為的是該人行道設置為行人安全而非行車安全
該人被認定其違規"行車行為"為此事故主因
而非養護不當或公務員不作為所導致
更非違規行為在先公務員就可以不養護不用國賠
那跟你的"以為"不是一樣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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