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那麼大看都不看不罰妳罰誰哈哈哈而且一半都佔人家格子了沒用339條之1辦已經很不錯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曉得 wrote:據了解,昨日警方前往會勘時,已經全部淨空,沒想到有名婦人倒車停在人行道上,也因此開出第一張罰單,該名婦人不斷嘟嚷著抱怨,「才停一下車要買個東西,就被開罰600元,真的太划不來了」。 窮人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