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交通管理落後,只會依速限來控制若是山路特別彎的地方,速限40也就罷了很多又大又直的,給你來個30...所以超速是全民運動有個說法是法不責眾,人人都犯時,就要修法也有一說是...惡法亦是法,人人都犯,就通通都要罰當法官的權限過大,動不動就能自由心證的時候夠數量,且有相當資格的陪審團,就真的很重要了在台灣,放眼望去,應該大部份都是超速大馬路速限一堆30、40的,誰不超速?有啦,測試照相前一堆車剎車,過了就油門大開除非像公車裝限速器之後的開法,一超速就斷油才有可能不超速此案用不跨張的超速翻盤,實在是個不良例子邊邊角角的事,蓋過事發主因去判
超額責任險, 今天要打官司的主因就是賠償還有車子是租的, 否則超額當可達到足夠的賠償金額和解。這些開跑車的跟大型重機一樣都是見彎就殺不是見彎減速, 也是一個教訓, 今天見彎減速那車子滑過來, 以跑車的能耐時速40一剎就停, 行車紀錄器顯示停下來被撞, 就可以免責, 而或許就是差在這相對的速度, 大學生就可能只是受傷而已, 結果大不同。再次印證除了飛機撞計程車或少數天橋掉東西或高速公路對向飛過來....絕大部份99.9%都是防禦駕駛沒有做的問題 咪虎雙寶 wrote:像這種的車主要買什麼(恕刪)
hughkk wrote:我的看法是機車應該100%肇責但如果汽車可以慢一點的話,這起事件的死傷程度就不會這麼大時速40和73的衝擊力道相差很大 問題就在這裡這個案子總座爭的不是錢, 是他認為他沒有過失, 對方100%肇責但車鑑出來就是因為時速73超過40, 所以有7.5%肇責那總座就會有過失致死的前科這雖然對一般的"庶民"來講沒什麼但如果總座將來想選民代或做些什麼公眾的事就會像某人一樣這件過失致死的案子就會被挖出來再被公審一次至於機車騎士的家屬的心態就如44樓所言
之前有個客人速限內開車過馬路時撞到一個酒駕闖紅燈的酒駕垃圾被攔腰撞上,聽說傷的不輕,價錢也開得很高聽我客人說開庭的時候,恐龍法官說了一句話也很有趣"酒駕闖紅燈是對方的事,你到路口綠燈直行也有義務注意有沒有人闖紅燈"之後那客人就換了一台名貴高級進口車我是這樣聽他說的"與其都要陪人,我寧願對方賠給我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