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wcs wrote:只要不是沒打方向燈,後車撞前車,後車有甚麼好嘴的? 後車看你沒打燈判斷你沒轉彎而要左邊超車結果後車開始超車的當下你才打方向燈說要轉彎這狀況並沒有後車需要保持距離的問題只有後車逆向超車的問題, 前面回覆已提過當然這也和駕駛經驗有關遇到路口要減速原因之一也是為了防這種不懂的事先打燈告知後車的三寶畢竟很多人看到前車速度放慢就會想超車, 更不說前車若沒先打燈懂得防禦駕駛就會知道最好自己也放慢觀察一下, 沒辦法搞不好又是一個不知怎麼打方向燈的三寶呢當然我不是在說本案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若由慢車道右轉彎時,則應於距離交岔路口 30 公尺或 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若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從條文中可以得知,轉彎車輛至少要提前 30 公尺打方向燈或提出手勢,告知後方駕駛即將轉彎,才能給予後方車輛足夠的反應時間。或許部份市區街道路口與路口間的距離不足 30 公尺,倘若要轉彎時該如何盡早提示後方用路人呢?高雄監理所解釋,若反應距離不足,轉彎車方向燈至少要閃爍 10 次以上,前 3 次預警告知周圍車輛、再 4 下讓四周車輛應變調整、後 3 下則為等待並伺機變換路權的時間,才不會讓後方駕駛反應不及。要看證據吧如果有證據證明打方向燈距離或次數不夠還是有肇責(就算沒碰撞)不要以為有打就算,算不算正常使用方向燈是看證據-----------------------不管汽車還是機車還是建議裝行車紀錄器台灣是無罪推論突然打方向燈要轉彎的,後方車輛要自行舉證(有公設監控可要求警方調閱)不能舉證前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就可能前車無肇責了這種沒影像證明的,送鑑定委員會也沒用,同車道沒有轉彎車必須禮讓直行車的問題
路人39 wrote:後車看你沒打燈判斷你沒轉彎而要左邊超車結果後車開始超車的當下你才打方向燈說要轉彎這狀況並沒有後車需要保持距離的問題 就算要超車,雙黃線同時是分向限制線及禁止超車線,該路段不可超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6)既然不可超車,那就應依順序行駛。本案後車未保持隨時可煞停的距離,未注意車前動態。(安全規則94/124)同向同車道行駛之前後二汽車,並不生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之疑義課題。(交通部101.10.25.交路字第101041326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