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則太輕,沒有嚇阻效果,說好的酒駕零容忍呢? 到頭來都是被害者家屬在忍!
應增列以下
酒駕直接取消駕照,並沒收當時駕駛之車輛!
若為無照駕駛+酒駕 處無期徒刑
若為酒駕肇事造成死傷 處無期徒刑
迴避酒測行為視同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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