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醉擦撞騎士 通過平衡測試/丁允恭 函送偵辦
宿醉擦撞騎士 通過平衡測試/丁允恭 函送偵辦
2021/07/15 05:30
自由時報〔記者許麗娟、黃佳琳/高雄報導〕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昨早近8點半在高雄市前鎮區開車與一名劉姓女騎士發生擦撞,導致女騎士手腳擦傷送醫,丁允恭酒測值0.23毫克,但有通過生理平衡觀察紀錄表測試,被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警方指出,丁允恭在復興三路由東往西行的外側車道,疑似未注意車前狀況,汽車右前車頭與同向機車發生碰撞,造成騎士輕傷送醫。丁允恭表示,前晚11點多在家喝了一些高粱酒,不曉得隔了一夜酒精仍未退,車禍後立即報警處理。
酒測值0.23 未達移送標準
雄檢指出,刑法第185-3條規定,酒測值超過0.25要移送法辦,丁的酒測值為0.23,警方根據警政署頒布內規,讓丁進行測試觀察紀錄表,丁通過測試,因而將他函送處理。
一般來說,酒駕初犯,肇事時沒有造成重大人命損傷,只要與傷者達成和解,通常檢方會給予緩起訴處分;即使未能與傷者和解,案件進到法院,因過失傷害屬輕罪,加上初犯公共危險罪也不會被判重刑,刑度通常不會超過6個月,可易科罰金。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今早開車疑似酒駕,在高雄市前鎮區成功路與復興路口與騎士發生擦撞。(讀者提供)
酒駕肇事責任
駕駛人因酒醉駕駛造成他人輕傷時,依據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嚴重者,若駕駛人因酒醉駕駛造成他人重傷,則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上對於重傷的定義,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各款規定,包括毀敗或嚴重減損他人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四肢或生殖之機能,或是其他對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而言。上述,「重傷」罪責即應符合此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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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這些都是網路上找的,而且如果回推前晚酒測值,鐵定超過0.25。
所以我說
過失傷害罪呢?
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同心圓環狀帶內畫圓等測
測試是撞到人當下立即測試?
還是過了多久才測試的?
由誰測試?時間差?
是酒退了才測試的嗎?
果然顏色對了,認識警界高官,檢查官真好
是不是等酒退才來測3項?
Sirius Alpha wrote:
https://udn(恕刪)
法條是死的
怎麼解讀就要各憑本事了
大律師不就是有辦法把死的講成活的嗎?
從某個角度來看,這也算是好事
畢竟這種有權有勢的人在台灣社會中算是佔少數
我相信絕大多數的酒駕者都像桃園這位民眾一樣
換句話說
你如果沒有很大的後台靠山
就不要學人家酒駕
一般民眾酒駕被抓被判現在還要被笑
沒有那個屁股就不要去吃哪個瀉藥
可能有人會說那這樣這個社會不就不公平
是的!
歡迎來到地球,參加魷魚遊戲~這個號稱地球上最公平的遊戲
猜猜看,在這個案例中
除了桃園這位民眾是002-456其中一位外
誰是最後的獲勝者?
誰是遊戲中的001號?
誰是來賓?
誰是黑面具隊長?
誰又是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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