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g945 wrote:有108年的判例,請看一下。86年度台上字第985 號判決是其中的參照 截錄你所附108年判例如下:而朱廷育於同年11月7 日復與被告在苗栗縣頭份市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一、對造人張志賠償聲請人朱廷育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整,不含強制險理賠,約定可以請求強制險,今日在本會現金支付,不另立據。二、聲請人車損自行負擔不再求償。三、兩造拋棄本事件民事其餘請求權。…」等情,有上開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5 頁),可徵被告與朱廷育間之調解內容為被告就朱廷育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給付18,000元,朱廷育就系爭車輛損失部分則未向被告求償及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然原告於107 年9 月7 日理賠朱廷育上開車險後,依上開保險法規定,即當然取得代位求償權,則朱廷育對被告之賠償請求權,於其受領理賠金後,已因法律規定移轉與原告而喪失,朱廷育對被告已無再拋棄該賠償請求權之權利存在。因此朱廷育於107 年11月7 日與被告調解時,其對被告就系爭車輛損害之賠償請求權既因讓與原告而不存在,則其再與被告成立車損自行負擔不再求償、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之調解筆錄,自難謂已生合法拋棄系爭車輛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效力。法官見解:可徵被告與朱廷育間之調解內容為被告就朱廷育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給付18,000元,朱廷育就系爭車輛損失部分則未向被告求償及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也就是法官認為車禍兩造和解是只在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等項目,被保險人並未侵害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利。本判例只是突顯「和解書文字很重要」,遇到玩文字遊戲的法官或律師,就會被玩死而已,本例法官並未否定保單條款「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任何不利於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賠償金額雖已給付,本公司於受妨害未能求償之金額範圍內得請求被保險人退還之。」---------------回到本次事件告人本就是權利,保險公司不是慈善事業車禍發生經保險賠付,第三人有車禍責任時,保險公司就有求償的權利,不論車禍雙方和解書怎麼寫,都不會導致保險公司權利的消失。在討錢階段,保險公司自然車禍兩邊都去要,反正有一方賠,保險公司就沒損失。兩邊都不賠,保險公司要提起訴訟時,自然視和解書文字選擇可能勝訴的對象來告,就算告輸了,還有另一邊可告。所以本次事件,被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本來就很正常,將和解書傳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自然會判斷和解書文字中,被保險人是否有侵害保險公司的權利。就算樓主真被保險公司提告,反正A告B,B也可以告C。不想玩代位求償法律遊戲,下次記得買第三人責任險
pwwang wrote:截錄你所附108年判(恕刪) “也就是法官認為車禍兩造和解是只在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等項目”你是在說啥米?“可徵被告與朱廷育間之調解內容為被告就朱廷育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給付18,000元,朱廷育就系爭車輛損失部分則未向被告求償及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明明判決書裏面法官對於張志X跟朱延育兩造和解還有這句“朱廷育就系爭車輛損失部分則未向被告求償及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這個“朱廷育就系爭車輛損失部分則未向被告求償及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明明也是在張志X跟朱延育兩造和解的項目裏面你怎麼會說出“也就是法官認為車禍兩造和解是只在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等項目”這個話出來?明明就還有車輛損失這項目,不是“有求償”才是和解,“不求償”也是屬於和解啊!
bgg945 wrote:朱廷育就系爭車輛損失部分則未向被告求償及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法官的見解你要問他啊,你問我?法官就認為朱廷育就系爭車輛損失部分則未向被告求償及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所以認為被保險人沒有侵害保險人。你知道愛上你跟愛上你字看起來一樣,每人解讀是不一樣的嗎?
pwwang wrote:法官的見解你要問他啊(恕刪) 我是在說你說的這句“也就是法官認為車禍兩造和解是只在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等項目”“車禍兩造和解是只在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等項目”這個是你說的,不是法官說的,法官可沒這麼說沒這麼認為判決書裏面法官說的和解內容明明就還有後面這個“朱廷育就系爭車輛損失部分則未向被告求償及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哪是你說的“也就是法官認為車禍兩造和解是只在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等項目”判決書裏面有說到法官這麽認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