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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少年YouBike亂鑽車縫!男騎士滾曳引車下遭爆頭輾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
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右側左側分不清,說YouBike騎士無罪的,可以自打臉了!因為YouBike騎士成為被告,真的只是剛好而已!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略)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機車同車道超越公車,只要是從左側車道,問題倒還沒那麼大
腳踏車只是在同一個車道
不是要跨越到另一個車道
腳踏車根本就沒有義務往後看
不能因為腳踏車沒有往後看 就判定腳踏車有肇責
您如果堅持腳踏車有義務先停下來往後看
那麼同樣標準您是不是該要求機車騎士在經過車縫前也要停下來往右看

是吧 同樣車道 大家路權相等 更何況腳踏車是先在前的
後車更是應有注意前車的義務
更何況腳踏車是緊鄰在公車旁側 並沒有侵犯到鑽縫機車的路權
機車是自己自摔死亡 不應該歸咎腳踏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不願等待障礙自動排除,企圖強行超越公車,這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的正當理由嗎?

是啦!罰則是不重啦!出了事再哭說有心理創傷就好了是嗎?反正YouBike都沒教嘛!
cinnamon coffee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難得見到自己積極找到法規好打自己的臉的人.

這條路是有分隔島的,
分隔島右方就是慢車道,
所以不符合"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的成立條件.

此外你又找了"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的法規,
機車就是沒保持連腳踏車半公尺以上超車才害死了自己.
dz6810 wrote:
這條路是有分隔島的,
分隔島右方就是慢車道,
所以不符合"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的成立條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寫了什麼?就是自行車要靠邊騎!

dz6810 wrote:
此外你又找了"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的法規,
機車就是沒保持連腳踏車半公尺以上超車才害死了自己.

腳踏車如果守法維持在車道右半邊,是要如何與車道左半邊的機車發生衝突?到底是誰破壞了這半公尺的間距平衡?


可見你沒看完法規
A辣愛怕跑 wrote:
從35秒開始機車的正...(恕刪)

這腳踏車的騎法就是很多機車騎士的騎法,左右偏都不看後視鏡不轉頭。常造成後方急煞。
這種縫還要鑽,賭上一條命快的了多少?
Youbike也蠻有種的,看都不看。 不管他騎什麼都不影響事情結果。 
這案子我建議家屬要咬的話,把縣市政府咬下去



設計這啥鳥路?

公車彎都不會做嗎?

有做公車彎的話,公車就能在不影響車流的情況下,好好停進去載客,那個腳踏車就算違規行駛機動車道,那也只是整路順順騎在最外側而已,也不會去往左偏造成事故.
cinnamon coffee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恕刪)


太狠了
用法規直接吊出一堆兩輪的法治觀念薄弱
還讓高舉正義的檢舉魔人,本質上就是故意縱放二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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