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觀耳聽 wrote:連自己的行為有沒有違...(恕刪) 首先我想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並不支持違規,但現行的法律及規範就是漏洞百出,常常有界定不清的模糊地帶我自己也會檢舉,也常發生A單位舉發的事實到了B單位不予舉發的一些違規條例,就拿前些日子常下雨來說好了,檢舉未開燈淡水分局舉發,可是國道警就依難以界定是否燈系故障不予舉發說白了就是整個體系都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