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里 wrote:
在無過失條件下,使用信賴原則,
第一時間,
應注意、可注意、已注意,且已反應(閃大燈,且適當減速),且基於信賴原則,相信對方不應貿然侵入車道。
後對造持續侵入車道,應注意、可注意、已注意,且已反應(閃大燈+用力煞車+車頭偏移閃避),
無奈對方逆向切西瓜,大幅侵佔了可煞停距離,猝不及防,過失應全部歸責於機車駕駛,主張汽車駕駛無責!!
以上,汽車駕駛只能做類似有利於他的論述,並積極尋求更有利於他自身的影片及論述發展!!
你這是在說你有閃了大燈或按了喇叭就無敵?
沒這回事
對方可以說閃大燈沒看到, 按喇叭沒聽到
你的信賴原則就不能成立
不過現在對方死了
你也不能證明對方有注意到你閃大燈讓你能行使信賴原則, 死無對證
法律攻防出招最好也先想好你出招對方可能會怎麼反擊
不是一昧做有利於己的論述就行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其來有自
當然, 想拼零肇責是車主的事
鄉民們就看戲罷了
路人39 wrote:
你這是在說你有閃了大燈或按了喇叭就無敵?(我想這句話是你說的,我可沒這麼說)
沒這回事
對方可以說閃大燈沒看到, 按喇叭沒聽到
你的信賴原則就不能成立
不過現在對方死了
你也不能證明對方有注意到你閃大燈讓你能行使信賴原則, 死無對證
法律攻防出招最好也先想好你出招對方可能會怎麼反擊
不是一昧做有利於己的論述就行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其來有自
當然, 想拼零肇責是車主的事
鄉民們就看戲罷了
承上,我在上述樓層說就有說過了,不可能看到路旁稍有動靜就貿然大煞車減速,
那只會製造更多的行車危險(譬如,後車追撞)。
如何全盤考量綜合的行車安全,且證明自身應注意、可注意、並已注意,且考量當下情形做應當反應,
搭配適當的信賴原則,以茲證明汽車駕駛無過失!!
這些做法,本就是一連串的行車安全及訴訟攻防。
再則,對方沒看到,那過失並不在四輪駕駛身上,歸責歸不到四輪駕駛。
三來,法律攻防來就是依自身最有利的論述,對方攻防本就是常見之事。
四者,每位司法人員,對於同一事件的看法本就都不一致,且雙方論述本就會因不同的司法人員,接受度不同。
五說,想拼零肇責的確是車主的事,你我本就嗑嗑牙,練練功,結果如何,本就看汽車駕駛的造化了!!
所以前面才會說,純討論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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