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s chang wrote:myhope wrote:有時間發文沒時間修煞(恕刪)看你2019年的發文機車時速騎不到30公里還看不到行人你才要去看眼睛吧 奇文共賞~~奇人也出來曬一下的概念吧這樓看到好多慣性擋路龜在秀下限,只要一點壓線就好像會車禍一樣,會車禍的永遠是反應有問題的三寶所害,而不是這種雞毛蒜皮的錯誤可以釀成的。雖然勿以惡小而為之沒錯,但這些龜就是過分的操作這些觀念來遮掩自己天生的反應缺陷。如果停這樣會被撞、那不是遇到三寶會是什麼? 如果遇到三寶的話、難道停格子就無敵了嗎?越線可以罰沒錯,但不用無限上綱到多嚴重的樣子 另外這些人特色就是看到別人收罰單就高潮,不管罰單內容是怎樣也不想想自己的老背老母出門在外有沒有壓過線,講得好像都是聖人一樣,還是都是殘障不出門!
A辣愛怕跑 wrote:紅燈越線 我是不會檢舉的 尤其您只是前輪有超過 後輪並沒有超過您可以找個理由去申訴看看 或許有機會撤銷 紅燈亮起以後汽車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的就是違規,不屬於情節輕的小違規喔,很多人整天把微罪不罰掛在嘴邊,卻不曉得微罪不罰的內容有哪些,總是憑感覺以為沒甚麼就是微罪不罰,白紙黑字有寫的還是看清楚才不會傷荷包。
s97227 wrote:最該死是製單的警察,他有權責要不要製單開罰 警察的裁量權只有在逕行舉發這項,白話講就是警察心情爽就抓你違規開單,心情不爽也可以抓你違規開單,當然警察也時可以裝作違規沒看到或是以勸導替代開罰,這是警察在執行交通稽查時的職權。但是民眾檢舉就不是這樣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寫得很清楚:第 7-1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看到沒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應即舉發不需要翻成白話吧,只要違規屬實,警察就要舉發,沒有模糊的空間。
nicks chang wrote:看你2019年的發文...(恕刪) 樓主是夜間下大雨?還是停止線塗成黑色?夜間下雨外加行人身穿黑衣刻意不走斑馬線專挑你的車靠近,你再來說誰的眼睛不好吧!我把速度將到這麼低已經是仁至義盡了,行人穿越馬路如果要這麼白目。到時候要跑法院我也不見得完全落敗。
ryan00014875 wrote:高雄市政府Errrrr(恕刪) 借這個機會問一下我心中的疑問,下班途中有一隻這種拍闖紅燈的相機,自己是不可能會壓到,看過不少機車越線被連拍兩張,但停止線有30cm,是一壓到就拍還是壓到中心15cm的地方才會拍呢?會有這問題是因為法條是開「紅燈越線」,汽車就算前輪一壓到白線,車頭也一定越線,所以汽車被拍沒問題,但機車剛壓到白線的時候,最前端卻不一定越線,以12吋的速克達來說,前輪多半是 110 / 70 / R1212英吋=30.48cm,即半徑為15.24cm110mm * 70%扁平比 = 77mm = 7.7cm則整個輪胎半徑應是 15.24cm+7.7cm = 22.94cm還比整個停止線30cm還少了約7cm,若是從停止線兩端去看,剛壓到白線一點點就停,12吋輪胎前緣應該還不會超出停止線,但相機都是從後上方拍,那個角度去拍則看感覺就會超過停止線,法規是「越線」而不是「壓線」,不知有人被拍過這種剛壓線就被拍,但自己車頭還沒超出停止線範圍的照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