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翅幾回寒暑 wrote:各位大大像這種下交流道不排隊,直接趁你排隊時,硬把車頭卡在你車前,硬逼你讓他插隊,這種車能檢舉嗎? 下次你可以再往前開一點,但是最後讓他插進來,然後用......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不知道樓主是不是國三北上路段下中和交流道順勢就是最內側排隊走但如果是國三南下路段下來,則是在一小段距離的路段內要連切二道才能到最裡面的內線下去中和有時候北上路段從交流道下來的車已經排很長,南下路段下交流道想要往中和,真的就一定要"插隊"才有辦法下去見縫插針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我是不清楚當時的情況,也許不是我上述的狀態,但若是的話可以多體諒一下,除非是危險的駕駛操作,真的可以放寬心不要過於計較
老翅幾回寒暑 wrote:哪一條法規2樓跟3樓的有講,切入連續行駛車陣。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沒有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這一條違規項目喔,你的行車紀錄影片上該車前方空空的,下次記住要檢舉違規臨時停車。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前兩天在快速道路下交流道下來後車道複雜導航又提示的慢所以必須換車道行駛不打方向燈旁邊車道都正常行駛一打方向燈旁邊車道馬上一台一台緊緊貼上硬是要把我擠出去兩三台後才有一台車願意讓我變道說真的平常行駛我都願意讓道昨天那一下真的無奈的要命再看到樓主這影片真的覺得有夠無聊很多時候別人不見得是惡意的動不動就檢舉檢舉整個社會充斥這樣的惡意插隊對決刻意檢舉累不累?要檢舉就去檢舉貼上來假裝要問成不成還不就想公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