祕雕 wrote:覺得判決不太合理。依新聞報導假定是「超車」不當,所造成的事故;問題是:如果沒有「違停」,死者就沒必要去超車,亦即死者的這個超車動作完全是因為「違停」所「直接」導致。如果該 Uber 並無違停,而只是慢速前進或因塞車停止,那他就完全與此無關。這樣子只有 6 個月責任,覺得是不是有點太輕了?1回覆 但實際情況下,違停並沒有強制騎士超車,騎士大可選擇先注意車況在變換車道,所以主因一定是騎士。每天開車在路上,遇到旁邊有路障且有機車在我旁邊我一定放慢含煞車,這路障包含 違停、公車、事故、修路。10台有8台機車看都不看直接切!國外機車少所以不知道...這真的是台灣騎車的壞習慣...
宙王 wrote:但很多停路邊紅線其實就跟停路邊車格意思一樣!我認為根本不算罪(前提是有其他車道可走) 那畫紅線禁止停車是畫爽的就對了。紅線是政府認為會影響交通跟造成危險而禁止停車,停路邊車格是政府背書不會影響交通跟造成危險而同意讓你停車,為什麼你會認為停紅線就跟停路邊車格意思一樣?
seatree wrote:那畫紅線禁止停車是畫...(恕刪) 錯!會不會畫紅線從來都不絕對是因為危險!所以柯文哲前任的交通官員對於278公里的路邊都認為沒有危險到了柯文哲執政這278公里馬上就變有危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