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小鼠 wrote: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恕刪) 順便看一下被告(汽車駕駛)上訴的時候,被駁回的原因。而被告左轉行為與告訴人超車行為係同時進行,於監視錄影畫面中明顯可見告訴人騎乘機車因此隨被告左轉之汽車更為向左偏行,兩車車身一度平行後終至在對向車道交會發生碰撞,並非告訴人騎乘機車原即逆向行駛於對向車道致與左轉駛抵之被告車輛發生碰撞。應該是影片中看到他們其實兩車是有併行的。以我說明的轉彎車未讓路肩車來說,是不一樣的。1.路肩車從頭到尾沒有並行。2.路肩車不是直行車。
pheadxp wrote:我印象中先前查判決的時候,有看到一條已經忘記正確的內容了,但是大意就是說,一般人都會以為別人和自己一樣遵守法律。故認為路肩並不會有車出現,或是緊貼道路邊緣線時,並不會注意右方還會有車。這是合理且可以相信的。 這邊敘述不太完整,但是意旨大概是這樣。 從頭到尾,你都在規避"你沒打方向燈"的事!!亦未對此表示錯誤!若依照你的理論,以後只要"緊貼道路邊線"轉彎都不用打方向燈喽若發生碰撞都是別人的錯
乍聽之下好像B車錯比較多,但看了其他樓PO的街景圖,深深覺得B車很哀小,旁邊這麼大的路肩,A車直接轉彎不打燈,很難接受無肇責。台灣道路劃線有問題,應該每個騎車的都知道,沒騎過路肩的應該是沒騎過車吧!!很多路口就是不劃機車道,即使路夠大,也不知道政府在幹嘛?個人覺得A車主要肇責,B車次責,看起來檢察官也這樣認為,但原因不應該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而是轉彎未依規定打方向燈才對。只是很奇怪,這個案子沒有警方的初判表?都已經互告了,還沒送鑑定就直接簡易判決了??
kaoru4f wrote:圖片中應該沒有「機車(恕刪) 台灣全省有很多地方,如你所提供的照片所示該畫"快慢車道分隔線"的,卻畫成"道路邊線"以致道路邊線至路肩寬度,有的可達到正常車道寬度的三分之二寬變成"道路邊線"至路肩的寬度,成為私有停車天堂如果" 1 "是"道路邊線,那麼" 2 "畫的是什麼線?如果"道路邊線"右側不能行駛"慢車",那以後大家都騎到中間去好了當年(時代)立法講"不得行駛道路邊線之外",是規範汽車不得在車道與路肩之間任意變換至今未再補充修正,就是錯誤!!第 96 條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第 183 條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第 183-1 條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如果 " 2 "是劃 "禁止停車線" (黃線/紅線)那道路邊線至禁止停車線 這中間是???第 168 條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十公分為度。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十公分。第 169 條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十公分為度。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