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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真的別闖紅燈!!

roger60803 wrote:
所以是到底為什麼人家(恕刪)


他可能有經驗
好險樓主有煞住
這牌三寶就是什麼違規都會,
就是不會超速!
高級版L牌也是~
chenbryant wrote:
這牌三寶就是什麼違規...(恕刪)

我開高級版L牌,自認很守交通規矩
但今天差點在路口因為這垃圾闖紅燈毀掉
說真的其實還是看駕駛人,垃圾開什麼車都一樣危險
哈哈,別怪行車記錄器,垂直方向的車,即使白天也照不清楚的
還好車速不快,及早煞車,不然一定撞上去…
大多數汽車就是慣性的 "我負責違規你負責閃"
反違規魔人:我闖紅燈,讓我一下會死喔

就像前幾天看到停在紅線上也能講的理直氣壯,那紅線是裝飾品嗎?
nesho wrote:
好險樓主有煞住...(恕刪)

真的還好車速不快⋯
車速快一點車可能就爛了
goot227 wrote:
因為我拍不到對相是紅燈
所以檢舉不成立
真的太鳥了

好弱的邏輯
好死板的規定

如果自己的方向拍到是綠燈
那垂直的方向就一定是紅燈啊
官字兩個口 就是沒有腦
dan0918 wrote:
好弱的邏輯
好死板的規定

如果自己的方向拍到是綠燈
那垂直的方向就一定是紅燈啊
官字兩個口 就是沒有腦

如果不是違規民眾死不認錯申訴罰單,
甚至告上法院,
警察需要對於檢舉內容採嚴格標準認定嗎?
取締駕駛闖紅燈 警:以當場舉發為原則
作者 芋傳媒 發表時間 2019-03-01 17:10
男子不服被員警在天橋拍照取締闖紅燈開單,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闖紅燈應當場舉發,判決撤銷罰單。警方今天說,闖紅單以當場舉發為原則;天橋上拍照取締,實務上少見。

士林地方法院近日公布判決書,劉姓男子 2018 年 4 月駕車經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附近闖紅燈遭拍照舉發。劉男請求法院撤銷罰單,並主張員警站在天橋高處以近乎偷拍方式,為裁罰而裁罰,違反相關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汽車駕駛有闖紅燈行為,員警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才能逕行舉發,顯見針對駕駛闖紅燈行為,警方應以當場舉發為原則。

判決指出,劉男闖紅燈地點,雖當時車輛多,但並非沒有適當地點讓員警實施當場攔停舉發,員警舉發違法。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對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長顏三隆今天電話受訪表示,舉發駕駛闖紅燈有當場舉發和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條件是員警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但後續需要有採證等作為。

他指出,員警處理駕駛人闖紅燈,以當場攔停為主,在天橋上拍照舉發,實務做法少見,除非像是駕駛違規遭攔停後,仍刻意駕車逃逸,才會逕行舉發。

顏三隆說明,這不是員警所在位置或偷拍取締問題,因法令規定,駕駛人闖紅燈可舉發。要逕行舉發,員警須依執勤經驗判定現場位置可能具有危險性等狀況,才可用拍照方式開單,若在平面道路或路口,仍以當場攔停舉發為原則。

顏三隆說,每件個案狀況不一樣,依此個案狀況,法院會判決撤銷罰單,應該有了解整體案件狀況,並判斷員警執勤時未符合相關法令前提,讓程序出現瑕疵,才會判決撤銷罰單。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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