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拉拉拉 wrote:汽車駕駛為什麼沒有辦法忍受機車在前面...這就是個問題 問題就是車道有時候只有一個機車慢慢騎不跟上車流汽車有十足動力卻要跟著時速只有20到30的機車屁股後面走然後前面一大片淨空,一台汽車後面跟著更多塞車這樣汽車當然想叭機車,叫他滾啊汽車要超機車,又跨越雙黃線給後車檢舉機車要騎快,騎在快車道我ok機車要慢慢逛,請靠邊走
何患無 wrote:機車靠邊騎就好,不要一直在路肩跟外線之間一直在變換車道。一直騎路肩或一直騎外線道。 第一 靠邊要靠哪一邊? 路肩 ? 外線?? 靠人行道 ??第二 台灣都會區還真的沒有辦法找到一條路可一直靠邊其不要變換車道的就連汽車也很難路邊真的沒法一直騎不會遇到 違停 收送貨的貨車 跟 小黃 公車
pcian wrote:遇到這種情況 你就讓(恕刪) ...那我騎旁邊不就得了?要超就給他超阿,對我來說騎中線沒比較安全啊,都騎50多了,還要被叭被逼車,有比較安全?所以...你哪隻眼睛可以產生奇妙的邏輯?認為我"不讓"是我思想中心?=_=?況且我都刻意說出時速了,按限速範圍內騎車有啥不對? 而且還稍微超速騎車了~還有,沒有所謂50限速騎60好嗎?第 40 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還是你把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這條看錯了?_?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還是你把這當擋箭牌了? 但這句話含意是,可以對你勸導不開罰,也可以選擇開罰。視情況而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嘛,反正遵守交通規則就沒這麼多毛了...
魯拉拉拉看到高雄吳小姐被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後..個人深表遺憾在長期錯誤的用路觀念-機車就該靠邊騎的影響下,許多機車騎士習慣騎路肩或是水溝蓋但是路肩往往是最危險的地方! 一堆四輪亂停車,或是路口隨時竄出的汽機車!!!!!故請機車族以後盡量騎在中線(目前應該都已取消禁行機車),不要再騎危險的路肩!!!!機車在交通安全法規中的地位本來就與汽車無異(在機車可行駛範圍),切勿再被錯誤的機車靠邊騎觀念影響!!!請以後盡量於中線騎才安全 可是交通部...交通部 關心您...
魯拉拉拉 wrote:正確路線示意(恕刪) 講的真的太好了問題是幫我騎在這邊被按喇叭被逼車的時候,你要來主持公道嗎?將法條理想值誰都會講誰都知道,問題是路上一堆王八四輪大爺根本無法可管啊,大部分的四輪大爺認定機車的路線剛好就是您畫紅色叉叉的地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