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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責任比例請益(12/8更新初判表出爐)

我支持汽車8機車2
有意⋯或故意都是假設性的主觀想法
機車已經由直線前進變成偏右直行
要求機車煞停或負閃躲責任都是不客觀的想法!
piyopiyo765 wrote:
不過汽車違規在先,被碰瓷也是百口莫辯,
只能任由騎士獅子大開口。


汽車違規在先、但機車有完全的反應時間、這部分反而變成是機車「主動」去撞汽車喔。

weaber wrote:
這種煞車煞到底一定停(恕刪)


PO上網給網友砲轟算不算一種反省

路面爛+機車笨重我閃不開啦
冷烽塵 wrote:
雙黃線迴轉就先違規了(恕刪)


鈑金負責違規,行人、機車負責閃,防禦駕駛無限上綱,大概是這樣吧。
冷烽塵 wrote:
雙黃線迴轉就先違規了,一群人護航啥?


有什麼好護航的?法律上,我覺得汽車肇責100%。

只是,事實上,機車要閃也是100%能過。

要不要而已。
人生一世,草木一秋。来如風雨,去似微塵。
piyopiyo765 wrote:
個人判斷:機車故意去(恕刪)


請問獅子大開口要開多少? 100萬起跳嗎?

是不是和包XX撞到的阿桑那樣開價才算獅子大開口呢?

清舞非揚 wrote:
有什麼好護航的?法律(恕刪)


網路車神真的很多,我是自認閃不開選擇剎車(路面爛和車況),每個人反應不一樣
特別登入來推一波

這違規迴轉撞上去剛好啦,好好教訓他,領一波年終

現在開車都自恃板金厚恣意妄為
junsport1983 wrote:
移動式年終獎金往自己身上送來的感覺嗎?



小心這位移動式年終獎金喝沙拉脫反跟樓主要年終獎金就搞笑了
新聞連結
https://www.bc3ts.net/post/33604?fb_comment_id=3389713504431224_3390905900978651
欸...這樓論點讓人大開眼界

連碰瓷都出來了?!

路權明明在機車,真要說碰瓷,也是汽車吧?汽車這麼慢還不停下禮讓原車道車輛

違規迴轉不說,變換車道也要禮讓原車道車輛不是?各位有駕照嗎???

建議樓主再向員警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其中「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雖然很不容易成立,可以試試

另外「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和「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夠他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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