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我先說我對檢舉的看法。當違規者違規,但沒影響到他人,其實沒必要去檢舉。2.為什麼開單錯誤,憑什麼要花費名眾的時間成本,去申訴?所以我是建議,當名眾申訴成功,需將此時間成本還給民眾。也就是說,檢舉者所舉報違規錯誤。所浪費的成本需由檢舉者負擔。
skbank wrote:在法院告人,也要付擔(恕刪) 我不懂發文者邏輯,你不是應該先檢討為什麼這麼多違規沒人要處理,而是先檢討舉發人???假如沒人違規,為什麼需要有"舉發人"呢???當檢舉人發現路上沒人違規了,誰想浪費時間當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