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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用路人該被強制改善的壞習慣 (跟雪隧塞車的問題有解有關係)

ye58024 wrote:
過貨車 尤其載重車 你以為 一踩煞車 它就定點停嗎?
不想被撞

依此原則看來台灣全部是歹命人了,所有人命都真的很差,天天上路都會看到貨車,而且數量多到不想算
挺拔的風中蟾蜍 wrote:
還是不懂為什麼要禮讓超速的人


不懂? 因為沒有"路權"觀念 , 只知速限? 不知有路權?

簡單說, 您沒有 內側車道 的車道路權 , 沒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利 !

無路權必須離開
路權是相對的, 也必須尊重他人的路權, 也就是禮讓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來自於但書 ; 但書 不是 本文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 是內側車道之速限 !
和超車道的"車道路權"無關!
不能倒推解釋, 只要達到最高速限就不離開內側車道 !

路權是有範圍的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授予超車者, 行駛內側車道之路權 ,允許跨過中/內側車道之車道線, 允許進入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安全車距"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法規不只8-1-3但書而已, 還有高管規則5,6,8,9,11)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前面的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前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依現行法規,回歸路權,要求前車, 因為不再超車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前車離開之後, 後車就能超越
人人依法, 就能解決佔用內側車道的問題!

法規要求限制A(遵守速限)←無條件義務? 不是擴張去做B(非超車行駛?)←侵犯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並不能拿這個理由來適用於,之前的時空所發生之"跨行內/中車道線","侵入內側車道"違反車道路權??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並不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最內側那一條車道 , 法律指定為 "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安全車距 55m 就喪失路權了, 必須離開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依照法規,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 就是超車"使用的車道, 法規沒有其它"車道"的說法了!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超車使用 ,非超車讓離 ! 並非什麼『最高速限專用』能佔了不離開 ?

定速行駛不離開並非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
並沒有拿 "依速限行駛"(遵守義務) 去 侵害 "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分的事 !

這和國外的 left lane for passing only !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是相同的!
國外如何執法? 由於非超車是針對"相對車速", 不必測量儀器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的車還要慢,卻佔用內側車道, 就可以取締
美國是會取締,針對非超車行駛內車道, 會當場執法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澳洲(右側超車),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佔用右邊車道, 閃燈pull over

日本也取締「通行帯(違反)」,覆面車會藏於車陣之中,抓非超車行駛內車道(在中央分隔島旁的那個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 台灣國道 就是 "不執法" ?

本來就應該靠右行駛 , 填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我國簽署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等同我國法律 ,就規定了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近路緣(edge), 明文有"行車儘量靠右的規定!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若依據公約,怎麼可能螃蟹橫行擠進內車道就不出來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區分有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結果 , 法律規定的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都不看 ? 卻跑去看 無設置者,才看的"但書"規定 ?
且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不可能雙方都有路權?都有路權就撞在一起了。怎麼會將"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義務 , 混淆誤會為 『路權』(使用權利)?
同樣 , 高管規則8-1-1 只說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根本沒說 , 80km 以上就衝進中線 ? ←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法規只說
高管規則8-1-1 及 8-1-2: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 指定 80km 以上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只規定 80km以下
依法 ,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依照法律的規定 , "位置" 不能侵入它人(被超的車)路權範圍
必須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已經有安全車距,卻未回原(中線)車道 ? 喪失路權了!

依照法規就是如此,誰取得路權, 就要尊重別人的路權, 應退出"超車道", 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安全車距之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這樣擠進 它車的『路權範圍』內 , 就 煞不住了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慢車靠右
(1)避免 車流擾動, 避免破壞 內側車道 -(超車)→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 ,由內向外 遞減的真實車速。
(2)避免視線死角 , 台灣....方向盤在左邊, 駕駛坐在左邊 , 左邊的視界好,左快右慢 ,由左邊超車,看的比較清楚。

且法規不只規定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中線車道也被規定必須要"超越前車"
依據車道路權, 法規所規定『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如果有路權觀念,就會知道法規在說"那些車被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那些車擁有中線車道路權! 那些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

依照路權, 就知道必須要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中線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越前車"! 非超越有讓離中線車道的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 』 是必須要"超車"!非超車有讓離內側車道的義務 !

所以, 只要肉眼判定就能抓違反路權了 ! 《併駛/比中線慢/中線車道55m內無車可超,即,有55m安全車距卻不回原車道》是內眼就能判定的,完全不必測速, 就能依據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開罰 !

非超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中線車道!
非超車違反路權,必須讓離內側車道!

限縮解釋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高管規則5)!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依規定是 那一種速限 ? "速限"法規有二條 ! 是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但書 限縮解釋, 以明文規定為限 ! 根本 禁止倒推解釋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只是因為 堵塞(無55m車距) ? 不堵塞(有55m車距) 而改變"速限", 有不同的"速限" !
但書 並沒有改變內側車道 "路權 "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philus wrote:
高公局應該跟這樣觀念的用路人溝通,也許,那天,內線道應該改成“無速限道”,這樣就不用拘泥於名稱“超車道”,卻又有最高限速110公里的綁手綁腳。

在目前的定義及理解裡,車輛已經以最高時速在內線行駛,而中外線也都以同速度,擠滿車子在行進,為了增加總車流量,我也認為以110“龜速”在內線,沒什麼問題。


"未依法行政"?? 沒什麼問題?

這個錯誤已經說很多年了
對於行政機關的錯誤函釋, 已經 依照法律及法律原則 , 每一點都有詳細說明其違反那一項法條, 違反那些法律事實, 違反那些法律原則 都說明了 , 對於違反車流理論 , 天馬行空創造出來的 "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也都說明過了

原來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速限是最高時速!?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682645&p=6&p=6#47770303

我常開高速公路,對於那些車速慢,又佔用內側車道的龜速車,實在令人生氣,罰的好。35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4598787&p=35&p=35#59086915

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加10km開內側車道真的很爽 9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524548&p=10&p=10#69584998

別再井底之蛙了,內線車道吵不休!看看時速表誤差有多大、法規有多寬鬆143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125280&p=15&p=15#64148945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1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5160141&p=6&p=6#64486220
檢舉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的回覆 59樓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32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2&p=32#76765081

下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還是依照舊法?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即合乎規定 ????? 未依法行政 !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300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035827&p=30&p=30#76750986

內線速限有模糊爭議嗎132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240&p=14&p=14#687

錯誤依然如故

台灣永遠不依照法規 , 無視"路權" , 只管"速限"(還弄錯將一面標誌誤為車速) ?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錯誤說出違反法規的,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
無視 高管規則 6 :110km行駛時,有每公里16車的車流密度限制,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路權規定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靠右(邊沿) ,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的路權規定 。

錯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來使用 , 原本限定行駛是一個車道, 都是指定席 , 現在侵犯路權, 自行變出多一個車道? 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 以為這樣會"不堵塞" ? 其實 適得其反。
指定席都不就定位 , 到處亂跑? 自行變成自由席? 車流擾動flow disturbance自然會增加。

這種不依照法規 , 不靠右補滿車道的錯誤行為 , 會對整體車流造成 什麼影響?
讓台灣國道的車流量 達不到 道路原始流量設計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道根本沒裝滿 就飽和了 。
車流量超過有閒置空間被降低的道路容量 , 當然就等著"塞車"到來

挺拔的風中蟾蜍 wrote:
既然像你說的有時候真的有急事且自認已經要超速行駛了
那就直接開路肩不就好了
都是違規不是? 還不用強迫別人讓你

路肩不是 車道
右側超車 更危險 !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那一方?)被法律授權去使用"內側車道"

挺拔的風中蟾蜍 wrote:
為什麼一定要禮讓超速的人?這倒底什麼鄉愿的想法
我自己開高速在內線碰到後車逼近我會讓,但我自己超速的時候不會強迫別人讓我

開高速 不是 法律授予的 "路權" , 沒有路權所以要讓
現在不是蠻荒時代 , 不是先搶先贏 , 不是開快車擠"位子" ? 搶到就強佔不走
而是依據法律 , 法律所分配的位子在那裏 ? 就應該去那裏 ? 不是任由用路人自行佔位?
更不是放任用路人自行認定"最高速限"? 將自己車速講成路邊那面"標誌"?

車速 和速限 明明是 是不同的東西
怎麼會將 路邊那面 "最高速限" 標誌 混淆為 儀錶/GPS 顯示的 車速 ????


路權 是超車 ! 要比右邊車道上的車快的相對車速 !
超車 擁有路權 , 能夠使用內側車道 ! 任何車道都不能超速 !

挺拔的風中蟾蜍 wrote:
這種心態跟大車整天說自己的車煞不住大家要禮讓他有甚麼差別?

唯一贊成的只有龜速車不應該占用內側車道
龜速車的定義也很明確就是未達最高限速
不是什麼我開200,所以你開180你是龜速這種奇怪的相對理論


任何人都不能佔用"任何車道"! 不是只有龜車 !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 是大家一起使用 , 所以必須 排序 , 排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 , 誰讓誰先行 !
超車道也是公用的 , 是輪替使用 , 輪替到超車,就擁有路權! 超離開安全車距 ,非超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違反"速限"(無條件遵守義務)? 和走錯車道(使用車道的權利區分)? 根本是兩回事! 不能權利義務 不分 !

公用的道路 , 每台車都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路權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且, 路權(使用權利)不是永久 , 範圍也不是無限大"無遠弗界"? 法規 有明文規定 有" 安全車距就喪失路權" 了 !
alphaelf wrote:
別鬧了,速限多少就開多少,每一次切換車道都是一次風險的增加。只有救護車跟紅斑馬才有資格要前車無條件的讓。


高管規則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內側車道 , 得以行駛 中線車道 , 得以行駛 外側車道 , 得以行駛 所有車道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 是無法區分車道

但書 不能斷章取義 , 並不能 只看但書不看本文?
那是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若每公里不超過16台車,有55m車距的情況下, 車速必須提升的限制
根本就不是路權 !

alphaelf wrote:
每一次切換車道都是一次風險的增加

完全相反
是不會超車 ?亂超車? 右側超車?沒有安全車距還硬超 ? 才會危險
(1)超車才能保持車速 , 且超車必須有安全車距
依法 ,安全規則第 101 條
五、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 變換車道超越 是越過前面的慢車 , 並回到原車道 ; 讓 慢車(前車) 變成後車 , 把慢車拋在後面, 才不會影響車速 , 才能 保持"整體車流" 的車速。

(2)嚴格執行超車道路權, "超車道"車流量才能更高
由荷蘭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回歸超車道路權! "超車道"流量可以高於"不超車車道"達1.5倍
一開始車輛密度低,因為"行車靠右"法規,及"非超車不行駛左車道",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荷蘭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3) 車速分流才會安全
超車是因為和前車有 "速差" , 速差讓安全車距縮小, 變不安全了 ,此時才換一個車道超車
"超車道" 是超 中線車道(3車道路段) 及 超 外側車道(2車道路段)
超車過去 , 才能讓 車速 由內向外遞減 , 內車道 > 中線 > 外車道
這樣"車速分流" , 車速差不多的車在同一個車道 , 能避免車流擾動

超車道 是車流的 疏洪道
車多更需要超車道 拉開"車距" ! 才不會擠在一起 ! 超車是為了安全 !
要讓超車道發揮功能, 超過後並且離開 ,才能拉開車距 , 有車距才會安全 ! 有車距也就不塞了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讓車流分散到中外車道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錯誤的是反其道而行 , 不換車道不離開? 卻幻想車道空間是無限大 ?
採取"袞"的築堤圍堵"? 容納更多車擠在一起?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這在3千年前就被證明是行不通的!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以為能不換車道 ??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擠在一起又開快車? 當然連環追撞 。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alphaelf wrote:
只有救護車跟紅斑馬才有資格要前車無條件的讓。

法有明文
同一個行車靠右的問題, 路權歸屬為何 ????
規定有 『在行車道上的位置 』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 車道,(法律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就是日本所說的"通行帶"(法律規定你走那裏), 德國所說的"路權 Vorfahrtsregeln",英文: Priority (Right of Way)
47條和 101條就是來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路權 是萬國公法 , 沒有路權 , 喪失路權 , 都有禮讓的義務
這個公約在簽訂之前 , 是開過數天的交通專家會議, 即『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由全球交通專家參與討論,會議的結論寫成公約 。
所以有非常多的交通學理論 , 車流運作的理論, 化身成為法條和公約 。
一開始就是 權利 和義務 觀念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Give Way"條文
再看我國法規如何描述 "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國外如何實踐這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貨櫃車右輪貼在邊線上, 允讓超車

公約來到台灣, 禮讓居然不見了? 還能 說什麼速限不用讓???? 速限又不是路權
法規根本不是 當"車速達到『最高速限』 ? 完全沒有"車速"這二個文字!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變更速限)
1.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發生的時空是不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若非超車而跨過內/中車道線, 侵入內側車道, 是不是侵犯超車者之路權!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一台車在使用! 還必須遵重"別人的路權"

此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是不是還沒有發生? 是不存在的!
是不是車還在跨內/中線車道當中? (這是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沒發生! "內側車道"55m路權此時也還不存在!

2.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法規沒有分配"最高速限"非內側車道不可, 其它車道都不可以, 沒有!
換一個車道行駛, 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因為中線/外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卻被指定, 其中只有一條車道是超車道)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55m路權,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輪子都在車道線之內才生效!
局限於車道內之路權, 只能往前後, 不是往左右橫向那一個車道的選擇權

所以公約才會講 Give way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路權本來就是相對的 , 要求路權,也尊重別人的路權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尊重別人的路權離開
如果已經在內側車道上"超車", 也已經加速到符合最高速限, 法規給予了 60m 安全車距 的路權 , 後車不能逼迫前車離開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源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本來就是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 。
是交通運作最基本的原理 。

依照法規
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
路口的使用權利,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2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沒有路權的一方, 則有遵重它人的路權並且禮讓之義務

相對於 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第3項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當法律規定 ,均應暫停讓行人 ,← 所有車輛的 "路權" 消失了

原本的先行權(路權)次序, 是讓右邊車先行(vorfahrt : rechts vor links) , 但是有幹/支道"標誌"區分時,優於"右邊車先行"這條規則, 為 幹道優先, 再來若有燈光號誌 , 紅綠燈號誌優先於幹道標誌, 若有 警察指揮, 更優於 紅綠燈號誌 。
路權(先行權)優位次序 : 規則 < "標誌" < 燈光號誌 < 警察指揮
george306 wrote:
提出來討論, 希望大(恕刪)


基本上你觀念很特別~~良好駕駛觀念?

國外也沒有甚麼禮讓的觀念,難道我在Downtown開車塞車都是塞假的嗎?
沒人理讓我啊? 就算我家死人了,一樣塞在路上啊?

當然一些跨州開車之類的我也超速過,但車流量非常少,我猜你在南非車也不多?

跟台灣國情不一樣啦~
dennis10 wrote:
基本上你觀念很特別~~良好駕駛觀念?

國外也沒有甚麼禮讓的觀念,難道我在Downtown開車塞車都是塞假的嗎?
沒人理讓我啊? 就算我家死人了,一樣塞在路上啊?

當然一些跨州開車之類的我也超速過,但車流量非常少,我猜你在南非車也不多?

跟台灣國情不一樣啦~

台灣國情不一樣? 實際上是說, 有法律寫在那裏也不甩 ? 不依法行政 ?
可以用口頭講 , 文告寫一寫 就扭曲法條 ? 讓法律轉向 嗎 ?

我國簽署過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明明白紙黑字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路權來自於法規的授予 ! 不是用路人自行爭道佔位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超車者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沒有使用權利)

樓主"重點"不是 "超速" 這個意思吧 , 而是 道路為公用 ,給後車留一條通道能穿越 . 不要堵塞交通
"禮讓" Give Way 寫於法規當中 , 路權是 萬國公法 ,是道路運行最基本的原理

美國嗎 ? 美國每個州法規不同 , 但是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是聯邦法規
巡警, 解釋它們自己那一州的 Keep Right Except to Pass
條文在此
http://app.leg.wa.gov/rcw/default.aspx?cite=46.61.100

Left Lane For Passing Only

WSP targeting left lane 'campers'

0:05 女警說了
Left lane in the Washington is the Passing lane, it’s not the fast lane. if you are not actually passing, you should get out of it
dennis10 wrote:
基本上你觀念很特別~...(恕刪)

所謂的我最快敢超速,你們都要讓開,根本就是三寶上路,擾亂車流,還會經常上來討拍拍。
pjjoe wrote:
所謂的我最快敢超速,你們都要讓開,根本就是三寶上路,擾亂車流,還會經常上來討拍拍。

看不懂 ? 是沒有路權 ,喪失路權 (無使用權利) 要讓道 , 和速限此絕對車速多少公里(遵守義務) 根本無關
根本沒有 超速 讓不讓道的這種邏輯 ? 因為那是遵守義務! 根本無關"使用權利"
不能權利義務不分 !
而且
依據 我國法規 超速 是 超過 "最高速限" , 而不是超過 "路隊長"的車速 稱為"超速"??????
"最高速限"這個數字絕對車速 110km ?
在國際單位制(SI) 是以 "光在真空中行走的距離"(長度單位) 和 "銫133的超精細躍遷頻率"(時間單位) 為標準
"路隊長"的車速不可能 像"真空中的光速" ?『基態的銫-133 原子無擾動基態超精細躍遷頻率』? 一樣穩定
(1)錶速 和 實際車速 有誤差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速率計(2008年), 就已經明白說它一定有誤差
1.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
這已經說明,錶速一定高於實際車速
2.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0≦v1-v2≦(v2/10)+4km
此說明誤差可以有多大

錶速100km, 實速90km (v1-v2=10km)
0≦v1-v2=10km≦(v2/10)+4km=13km, 這是合格的錶
因為(v2/10)+4km=(90/10)+4km=13km
容忍誤差達到13km

實速90km時,錶速顯示為103km也是合格的錶

車速越高, 誤差越大
實速110km, 可容忍誤差達15km ,此時錶速顯示為125km,也是合格的錶

(2) 舉發與否 ? 也納入 "誤差值"
雷射測速器都有最大 ±3km 的誤差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第 11 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管規則6對於 車速 和 車距 , 規定有 2:1 的比例
若要110km最高速限行駛 ?先決條件是,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只有在有車距55m, 即每公里少於16車的情況下 (LOS A,B,C), 才能110km行駛
同樣, 這個規定也限制了 "最高速限"時 , 每公里內能容納幾台車的車流密度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車距有多少? "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並不是 110km車速摧下去, 前方55m車距自動跑出來?? (這是沒有辦法保證的!)
事實是, 只要1公里內有17台車, 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了!自稱能"最高速限行駛"?必然違反高管規則6!

所以,如果外側車道的"車流密度"增為 1公里內有17台車 , 整體車速會自然下降到 107km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只能是 101km
此時 , 第17台車 110km 就能換 車道 , 換到中線車道, 去 超越 107km 101km的 車流
是因為這樣才超車 !
不是螃蟹橫行 , 一出匝道橫行擠進內側車道 ? 造成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硬要"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 就要相信這是 "最高速限"???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以30m車距去110km行駛?
不多久就連環追撞了 !
反而 , 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
外側車道車距達5條車道線, 車速應可達100km

況且,為什麼 沒有路權 能佔用"內側車道"????

超車 是兩次變換車道 + 超越
擾亂車流?
造成 flow disturbance 車流擾動 是因為 "變換車道"(無關車速) , 而不是 "超越"(有關車速)
一台車由你不同車道的左邊超越過去? 為何會擾亂流 ? 完全看不懂

根本不會影響

通常 flow disturbance 車流擾動 是 因為"道路瓶頸" 或是 不良的駕駛習慣 所引起

如果依照法規 去變換車道 , 並不會引發 車流擾動
george306 wrote:
對, 就算你今天開 180km/h, 後面一台超跑跑 250km/h, 你就是慢速車
你放屁~~
開 180km/h就不是慢速車了
hannible wrote:
(每天國五上下班通勤路過)
每天國五上下班通勤??
那會不會每天塞到茫然?
失去人生方向?
chusam wrote:
在台灣只要你想辦法鑽出烏龜車陣之後就會發現前面海闊天空
直到又遇上下一個烏龜車陣
最近發現"併行龜陣"特別難超
有什麼秘訣可分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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