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e0904 wrote:本質一樣?你認真?...(恕刪) 公車 郵差車 垃圾車 平常也都在不能停車的地方停車。不一樣嗎?法律免責,就是好安全?真的笑話!法律只是免責而已。同樣的位置:垃圾車停 好安全!其他車停 好危險?這什麼概念?併排、轉角這種或狹小道路違停,這種我也覺得很不應該,其他什麼閃違停車禍基本就是個三寶,違停車只是被牽拖而已。
是該修法了,罰責都太輕了,最好加倍加重處罰跨越雙黃線行駛修正為3600起跳(視同危險駕駛),勒令停止駕駛,並予以拖吊黃線停車(人未在車上)3600起跳,並予以拖吊紅線停車(人在車上)3600起跳,勒令停止駕駛,予以拖吊。行駛至人行道上3600起跳(視同危險駕駛),勒令停止駕駛,予以拖吊。
ka8713 wrote:有鑒於因為檢舉而產生(恕刪) 告訴你,85年增訂7-1條的立法理由是這麼寫的:「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人家20幾年前就看透你們這些違規魔人了!
平常就是上班通勤於高速公路,今天家人通知收到一張變換車道未打燈,平常我都是一定會打方向燈,所以當下很生氣或許是我真的手殘忘了,只想去查有沒有影片可以佐證我的犯行畢竟突發狀況馬上的反應忘了也有可能,一路上就開始觀察其他車是不是也都有打方向向燈,真的是有檢舉不完的案件,檢舉達人們你們好好加油……把功德做好做滿,才會有好福報。
seatree wrote:你知道路邊違規停車以(恕刪) 違停害到機車騎士的數量不及整個車禍死亡數的10%,政府賣菸酒一年害死48千人, 請努力抗議這個屠害人民又收稅的爛政府。要顧人命要顧最多的啦~喊那一兩個都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