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professor wrote:
如果只是被無理惡意檢舉,請受害人一定要申訴,先向貴地的交通裁決所申訴。
等開單警察局解釋, 若是明顯的無理,誤會,他們會撤案。
如果,還是處罰,就要再一個月向行政法院提起告訴。
被告人卻是『警察分局長』。
你們說, 合不合理?
舉舉人只要上傳照片,按個舉發, 什麼事就不負責任。
而受害者,卻要大費周章,被告還不是舉發人,射後不理,躲在背後,不負責任,卻在享受制裁不認識的行車駕駛的成就感。
明顯的,不合比例原則
所以, 樓主為文是有其道理
交通違規檢舉,除非有明確的違規事實,不然基本上警察是不會製單告發
明確的違規事實缺一不可,也就是除了時間之外,違規發生地點要詳述,違規事實也要詳述,還必須得附上照片甚至是影片佐證,警察確認無誤後才會製單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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