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 wrote:我想說的是,不管甚麼方法,要有能有效喝止違規犯罪,而不是只看處罰 這想法怪怪的,考駕照時就知道哪些事項違規了,考駕照沒被清楚,也能自己查閱規章。現在還要有人盯著才知道自己違規?直接吊照算了還說什麼喝止犯罪?
他不住台南,不然就不會發生這種事了。以下是我檢舉有一部自小客車違停紅線,該車幾乎每天違停在同一個地方,我在7月24日檢舉一次,7月31日檢舉7月30、31日的違停,8月8日再檢舉8月7、8日的違停,結果前幾天收到回覆說這些違規屬同一行為,僅得舉發一次,因為7月24日的已經開單了,所以7月30、31日跟8月7、8日的就不開了。繳一次罰單就可以爽停的概念~~~收件編號 A2020073100864 收件日期 2020/07/31案件來源 交通檢舉信箱 完成日期 2020/08/31回覆內容:○先生您好:您於109年7月31日、8月8日寄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首長交通檢舉信箱,提供牌號○○○○-○○號自小客車違規停車一事,經交由本分局處理,茲將查處結果答復如下:按內政部警政署107年函略以:民眾檢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案件,除能明確查證認定非屬同一違規行為者外,僅得舉發1次,其餘部分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2款規定「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者」不予舉發,以求周延。本案經審視所提供之舉證照片,編號A2020073100864、A2020073100861、A2020080800249、A2020080800243號案件所提供之牌號○○○○-○○號自小客車停放處所照片,與編號A2020072400773號案件(已舉發在案)無法明確認定非停放同一處所屬同一違規行為,僅得舉發1次(依內政部警政署107年函辦理),感謝您對交通工作的關心。本案聯絡人員:第二分局交通組警員○○○聯絡電話:06-213157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敬復此信件為系統自動發出,請勿直接回覆,感謝您的配合。謝謝!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本局製作滿意度調查問卷,希望您能撥空填寫,惠賜寶貴意見,感謝您的配合!填寫案件滿意度調查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