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佔用的騎樓,路邊聚集的市場,沒有上下貨空間的商店小吃店,沒有停車位的餐廳...我們的生活中都是這樣啊!別人違規就罪該萬死,自己違規叫生活所逼。為什麼不抓?抓了叫政府搶錢,縣市長被叫到議會炮(約炮?),下次不用選了。開單的公務員和他的長官一起到議員服務處罰站。這些事情多到新聞都不想寫了。怪政府?怪議員?選民自己選出來的。台灣日常,開這種話題,樓主是初來乍到的歪國人?我自首,我也會違規臨停,買便當,買鹽酥雞,買珍奶。但是.....我也是為生活所逼啊!
gn01283699 wrote:如果騎車或開車經過違停的車輛旁,(不小心)把違停的車輛的後照鏡撞壞了,或擦傷車體了,但自己的汽車或機車也有擦傷或損壞,能請違停的車輛賠償嗎? 可以,他要賠您 3 成,但您要賠他 7 成,除非他停在視線很不良好的地方,那可能 5、5,或對方全責,手或腳有敲到對方的車,確實有挫傷或擦傷,就報警做筆錄,拿就診紀錄、診斷證明書去告對方傷害吧,以刑逼民,叫對方賠您個幾仟塊了事。但有風險,惹到出來混的,有可能被報復,因為筆錄上會有雙方的居住地址,就算筆錄上沒有寫明居住地址,也可以去申請取得,自己衡量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