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判表不具有法律效力2.去調解委員會調解至少要兩次,要不然會被法院退回去3.有發票的醫療用具都要留,薪資用扣繳憑單當證明,看護這些都可以要求賠償,傷勢部分可以用健保點數去換算理賠金額(詳情請去問專業的保險理賠人員)記得後續照顧回診費用也必須計入精神賠償其實就是補足不足的部分雙方都不想發生意外,希望能順利和解,如果對方逃避,兩次調解未到就去法院吧。
我打過8場官司我來說明一下我的經驗1.調解 是可以不到場 不和解因為不具有法律效應但好處是雙方有共識想提早處理才有用會被我告的就已經是沒共識何必調解2.初判表的確不具有法律效果當不服初判上判定可以申請鑑定(自費3000)不過保險公司一般看初判就會自行認定理賠比例3.精神賠償要去大醫院開立診斷證明喔包含診所都不計入原因在於診所一旦知道是為了訴訟而看診會退你門診曾有門診醫生直接說不想後續收傳票跑這趟所以我那次經驗是凌晨5點掛台大門診而求償依據就是大醫院的診斷證明書所以包含受傷的部位+精神該醫生認定是該次損害造成才能求償高額精損
baba0825 wrote:有爬了一些文,至少多數人有些有電話、看望、水果的說。怎我就遇到這種人 我就問你 如果對方打電話慰問 探望 送水果你會少求償好幾萬甚至不求償嗎?不會的話 做這些要幹嘛?好好想策略怎麼拿到更高額的賠償才是真的人情慰問都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