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第1次走調解,請問該如何主張權益

pingfan2004 wrote:
誰跟你說鑑定有法律效(恕刪)


你是不是引錯言了..??
調節委員 聽聽就好

聽過朋友真實的案例

真正有權有勢的 都會動用關 係

甚至會 脫產 讓你查不到他的資產

台灣法律 唉 只保護會 鑽法律漏洞的 人
1.初判表不具有法律效力
2.去調解委員會調解至少要兩次,要不然會被法院退回去
3.有發票的醫療用具都要留,薪資用扣繳憑單當證明,看護這些都可以要求賠償,傷勢部分可以用健保點數去換算理賠金額(詳情請去問專業的保險理賠人員)
記得後續照顧回診費用也必須計入
精神賠償其實就是補足不足的部分

雙方都不想發生意外,希望能順利和解,如果對方逃避,兩次調解未到就去法院吧。
我打過8場官司
我來說明一下我的經驗

1.調解 是可以不到場 不和解
因為不具有法律效應
但好處是雙方有共識想提早處理才有用
會被我告的就已經是沒共識何必調解
2.初判表
的確不具有法律效果
當不服初判上判定可以申請鑑定(自費3000)
不過保險公司一般看初判就會自行認定理賠比例
3.精神賠償
要去大醫院開立診斷證明喔
包含診所都不計入
原因在於診所一旦知道是為了訴訟而看診
會退你門診
曾有門診醫生直接說不想後續收傳票跑這趟
所以我那次經驗是凌晨5點掛台大門診
而求償依據就是大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所以包含受傷的部位+精神該醫生認定是該次損害造成才能求償高額精損
過失傷害追訴期前幾天去提告, 等他要反告已經來不及了
電子業界小業務
baba0825 wrote:
有爬了一些文,至少多數人
有些有電話、看望、水果的說。
怎我就遇到這種人


我就問你 如果對方打電話慰問 探望 送水果

你會少求償好幾萬甚至不求償嗎?

不會的話 做這些要幹嘛?

好好想策略怎麼拿到更高額的賠償才是真的

人情慰問都是假的
風天小畜 wrote:
對方是國中生,年紀就(恕刪)

根本都還沒犯罪就說了一堆,真是厲害
baba0825 wrote:
各位先進、前輩好不佔(恕刪)


已經過了2個月了

直接告傷害下去了吧

再拖下去

一不小心過了6個月

傷害就不能告了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