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dsome Michael wrote:
唉今天原來開開心心的(恕刪)
先不管有無保險
鑑定結果出爐之後
就要開始跟對方談賠償
不想鬧大,你們可以私下先談
如果有共識就簽二分和解書
註明放棄刑事究責與民事賠償相關權利,互相簽名蓋章,有見證最好
如果談不妥
就申請調解委員會
其實最好進到調解委員會來,比較有保障
委員會有一些制式的合約,有人可以幫忙注意一些細節
雙方比較有保障,不要幾年之後再來囉嗦
如果調解委員會都談不攏
那就請律師提告進法院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只要發生車禍,以上條文在"台灣"都僅是參考而已!!
能讓就讓,不要跟自己時間、金錢過意不去!
對方的錯雖比你大,但你"未注意車前狀況",就可讓你 有口難言(無奈)
(因為你有時間按喇叭,就表示有時間踩煞車)
以上都僅供參考
有空好好研讀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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