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出現了 這不就是人稱"高雄式左轉"的機車轉法。機車本就不該行駛於人行穿越道上,更何況當時方向是紅燈。要裝行人也可以但是 必須車子用牽的。B就算是油門線卡住,也是責歸車主,機車應保養檢修卻未注意造成事故,休旅車主哪來的問題。C唯一有疑義的就是台灣的傷害罪的界定不再於責任在於行為,只要造成他人受傷不管對錯就構成傷害罪。當然傷害罪屬於民事,其時就看對方車主要不要解決他,不和解就是法官自由心證酌情判例。沒有想像中嚴重,請不要危言聳聽。背個傷害罪沒甚麼大不了的也不算前科。
royher wrote:A出現了 這不就是人(恕刪) 請查清楚車禍責任哦。************以下引述自台灣法律網關於車禍案件通常行為人只是過失而不是故意的,因此可能觸犯的犯罪有以下六種:(一)普通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法定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二)普通過失重傷害罪:因過失致人受重傷者,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三)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四)業務過失傷害(五)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六)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philus wrote:請查清楚車禍責任哦。(恕刪) A.是的 這是法律條文但是 在實務上有可能成為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的案例然後判到拘役以上嗎嘛??之前板橋混凝車 為何要似乎企圖把人拖行致死 因為死人的民事和解行情價遠比致殘的賠償低(只是譬喻不是企圖)。 坦白說 沒錢的話有死人賠250~400萬(也會有考量未來收入的額度,像自強隧道的超跑小開就賠了上千萬,基本上他是小開有錢死的是年輕女友所以多)民事部分就會了結,然後法官就會仁慈的考量 從輕量刑也不會賠到監禁導致活的人更痛苦。我同學也撞死過人 賠了300萬 然後吊銷駕照,基本上他是有酒駕才賠那麼多,對方是因為從車陣中衝出導致煞車不及後撞上,所以以這個案來看,個人看法沒有那麼嚴重。要注意的就是甲方要記得去探望慰問乙方,表達慰問與和解之意,但是就不要承認自己不對。所以基本上閣下列的出的實際機率上很少成立嚴重情況,法官避免當事人的負擔都會判賠不會到拘役。B.另外請各位大德們 不要再鄉愿了,三寶為何何其多,就是利用了同情心。今天這樣的情況還有很多人要說汽車車主如何如何的有問題,難道不是方向錯誤了嗎?? 怎麼不說機車主反倒是造成了我們其他人行車的危險,因為在路口做出無法預期的行車,導致大家可能陷入危機。C.紅燈情況下行駛在人行道上衝出,越過左方來車 然後還不是被右方來車撞上是撞上右方來車。叫人如何同情63歲機車主,就是因為年紀大就應該被同情應該被赦免?? 有理性的人才更應該保護守規矩的人,不要濫用同情心來開脫年長者,應該大聲撻伐違規者這樣社會才會更守法更進步。D.法律本來就無法周全,如果輿論還因為年紀來同情,我們不禁也要和大呼一聲"社會沒有是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