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曬太陽的安德烈 wrote:雖我沒檢舉過停車方面(恕刪) 我覺得"完整度"這部份真的比較難判斷之前我檢舉過一個闖紅燈的,不過影片拍到的當下其實畫面是不夠辨識車牌後來我往回放,發現兩分鐘前的影片有拍到清楚的車牌,所以就直接附上兩分鐘未剪一鏡到底的影片,結果我也沒想到警察會受理成案,原本只是想說試試看而已。
Vicky224 wrote:每次都是回報照片沒時間。上星期又檢舉一台,正面後面都拍,駕駛座也沒人,我用可以秀日期與時間的app拍好後上傳,結果又回報已結案,不舉發,原因是照片查有後製,(恕刪) 我檢舉過路霸的攤販,也是這樣,一次說沒時間,一次把時間顯示出來,被說照片有後製.....那就直接訂規定說只接受底片拍攝 !!搞笑公務員
tomliu1923 wrote:台北市檢舉系統的上傳(恕刪) 單檔最大30M,最多可上傳總共60M。你不用給三分鐘長度,前面有人提了。給一開始拍的時間十秒及超出三分鐘後的影片一樣十秒。總共前後二十秒,就能檢舉違停,基本上這樣沒被退過件。
bmw5gt wrote:台北市警察比較有水準 你説人家占用公車站牌、併排、有沒有證明是否是緊急事件,有可能是下車幫助別人,也有可能心臟病發作,你的責任是通知執法人員而非把自己當執法人員,多提昇自我,再來做自認是正義之舉! 警察執法有力那輪得到老百姓檢舉?緊急狀況的違規應該沒人白目會刻意跑去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