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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吵那個超沒營養的內側超車道被佔用的問題了! 想要一勞永逸解決國道日益惡化的車速變慢問題嗎?

Benn1963 wrote:
的確行駛在平面道路與高速公路都有面臨"反應不及"的可能,但是重點在兩種道路的最高速限的差異;平面道路最高速限了不起 70km 左右,比起高速公路的最高速110km以上,這兩種速度在遇到緊急狀況所需的反應能力會一樣嗎? 這一點應該不須要辯論吧?!

再說,在你的眼中,駕駛行為難道真的只有過彎(轉彎)車與直行車才有碰撞的危險嗎? 反而高速行駛中的前車變換車道、前方緊急事故、掉落物、輪胎皮的閃避....種種狀況,難道真的很容易應變?

簡單一句話就是: " 笨蛋,問題不在車速,而在駕駛能力! "
而"高速"駕駛能力是可以透過訓練提升以及被鑑別出來的。

看起來你的駕駛經驗實在有限,對行車的思考有點過度單純了,奉勸你,與其引用一堆不知道正確性、參考性如何、所謂的"交通學"甚麼車流量、密度...的理論數據,倒不如再多開個幾年車、認真的觀察體會台灣的道路實況,來得有用並且貼近現實....


原來在高速公路行駛對你而言是一件如此困難的事??
開個三五遍,習慣速度感之後,比起平面道路開起來又舒坦、又單純
還需要花三年時間來驗證?? 哈哈哈

"突發狀況"說過了,高速公路比起平面道路只會少不會多
高速公路視野又好,"突發狀況"可以及早因應,可以抵銷因高速而縮短的反應時間

如果你認為高速公路比平面道路難駕馭,需要到兩階段考照
那現在台灣沒有兩階段考照,一堆新手剛拿到駕照可能幾個月內就上高速公路
理當高速公路的車禍率會遠高於平面道路

你應該要有"交通數據"論證出兩階段考照的必要性
不然就是淪為你個人的"自我感覺"
你個人"覺得"高速公路非常難駕馭,所以需要三年的開車經驗來補足


Benn1963 wrote:
至於你說的速差,不正是應該同時提高高低速限從而減少高低速差來加以改善嗎? 而我所提議的同時提高高低速限不正是朝這個方向改進嗎? 你自己算算,從原來的110/60 (速差高達50公里) 提高為 120/90 (速差降為30公里),到底哪一個速差高呢?


你也太搞笑,你的"大型車"最低速限沒調
還是你的交通法規要多加一條但書,大型車不可使用高速公路??
你的版本外側車道的速差最大可以達到60公里,而我貼的數據顯示車禍率會增加一倍



Benn1963 wrote:
還有,你說: " ....高速行駛是個假議題,重點在於"速差",大家都均速110,彼此速差為0,幾乎不可能碰撞。"
看看這種想法就知道到底是誰不肯面對現實了。試問,台灣高速公路的現況,誰有辦法不用變換車道然後 "維持均速110" ? 不過你倒是點出了高速公路常出車禍的真正原因了,不就是有許多人因為老是遇到內側超車道常常被龜車佔用超不了車,必須透過不斷"隨機"變換車道,才能勉強維持 "均速110" 嗎? 這下子你了解問題的癥結了嗎?


這一段你完全離題了,我沒有要跟你爭論內側龜車的問題




Benn1963 wrote:
看起來,你不但交通觀念太過理論、"單純",就連邏輯觀念恐怕也有待加強。
車速過快或者超速本來就一直不是高速公路車禍的最主要原因,這是個簡單而公開的事實 (建議你好好、仔細地讀讀這篇文章: https://www.kingautos.net/209127 也許你那過分單純的想法能有所改變呢 )

而車速過快是不是車禍主因這一點,跟我所提倡的駕駛人需要提升並加以驗證"高速行駛能力" 兩者之間,實在看不出有甚麼衝突? 老兄這個邏輯實在有點跳躍...

高速公路的車速遠高於平面道路,所以需要加強駕駛人的反應能力訓練與驗證,這是為了降低因為高速駕駛 "能力" 不足所造成的風險,而不是為了避免 "高速行駛" 所造成的風險;也就是說經過適當的訓練與驗證,具備高速駕駛能力的人,在適當的"高速行駛狀態"下其實不會有甚麼風險,反而是高速駕駛"能力"不足的人,常常因為慌亂、應變能力低落,即使是不高的速度、就算開個90公里也有可能在緊急狀況時,造成自己與他人的危險,這種例子並不少見。高速公路的車禍原因最多是沒有保持安全車距、不當變換車道,這些跟車速都沒有絕對關係。

最後再度重申,問題重點在"駕駛能力"而不是"高速",這樣不會很難懂吧? 要不然理解力真的要加加油嘍!


提供的數據吧~~
高速公路與平面道路的車禍率差異
新手駕駛(取得駕照三年以內)於高速公路的車禍率相較於其他一般人於高速公路的車禍率差異
我怎麼看都只是你個人害怕高速行駛才想那麼多不必要又反直覺的法案
tjyang wrote:
唐老大看這裡..
感謝您出面針對提提高車道速限問題提出討論
雖然被高公局打槍了, 說道路設計關係.

但這一次,應該機會更大 ..
請支持移除 “最高限速可以續行內車道" 這段文字即可
車流就會更順暢..


法規本來就沒有 “最高限速可以續行內車道" 這段文字
這是怎麼冒出來?
法規的原意是要"高速超車", 怎麼會倒推擴張出 "續行"? 法規根本沒這個字 ? 扭曲成只要高速 ? 不要超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實是錯解法規
三個主要錯誤
(1)權利義務不分 : 能使用內側車道是依據「路權(超車)」 ←使用權利 , 不可能依據"最高速限"←應遵守的義務

我國法規 , 速限 本來就是機動調整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 →改"速限"為"最高速限"
(但書解釋 是→單行道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把但書反過來←講 )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此時速限就不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但書 規定的是 那一種速限 ? 是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會因為 堵塞 ? 不堵塞 而改變, 有不同的"速限" !
必須先取得路權, 有使用權利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不會因為改為"最高速限"就不必超車 ?

(2) 是道路容量的問題 , 內側車道每公里放任超過16台車以110km行駛, 車流就崩潰了! 不可能不離開 !
依高管規則 6 , 110km 行駛, 前方要有55m車距
是"佔用"車道造成車距不足, 車距不足"堵塞" ! 一台車的車體會佔用5m長的車道, 前方車距佔去55m車距 , 總共佔用60m長的車道
只要這台車沒有在超車 , 超車道就損失/少去 60m 長的車道 。 車距就不足了!
不是天外冒出來的奇怪邏輯? 毫無根據的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 這完全是錯的!
守規矩 是要 遵守所有 的法規 , 不是選擇性的只遵守一條法規

道路容量 有限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為恆定不變的關係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是不是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由於車身長度(約5m)是不變的, 但是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快慢而增減
這樣, 每公里內能塞入幾輛車就受到"車距"影響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是不是明白規定了 "行車安全距離"
密度16車/km, 1km內有16台車, 是不是等同於說 車距為 57.5m
交通密度K(Density)=車輛數N(台)/L 區間長(km)

每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容納 16 台車 以 110km行駛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HCM2000, 那張對於車流量Q和車速V的關係圖


HCM2000, 這車流量Q和車速V的關係圖,告訴你車流量 Q 是有上限的
是不是超過道路容量 , 車流就會"崩潰"
但是, 車速V和堵塞無關(因為斜率=0及<0)
反而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因為Q有上限, V增加壓縮了車距D
當超過了Qmax,車速V越快, 反而越早達到飽和, 越早發生斜率改變為負值(<0)。
也就是說,能開快車, 必須在車流量Qmax最大值的限制之下
都不離開? 就會超過 Qmax
如圖, FFS 120km在 1300車就達到飽和。
FFS 110km只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也就是說, 無論車距57.5m(16車/km),或是車距995m(l車/km),未超過Qmax,都能有55m車距,能夠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不會發生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
但是
車速100km那條線, 在LOS D :22pc/km/ln 的範圍 ,在超過1600車(超過Qmax), 還能維持為 100km/h 嗎?不能,會因為車距不足受迫降速!

110km行駛時, 前方要預留有55m車距(依高管規則6)
16車 × 車長5m=80m + 16個車距55m=880m =960m
960m再加一台車5m+55m車距 =1020m 了,1公里擠不下17台車

因為擠不下, 超車後 沒有路權 當然要離開!
豈有無路權的不離開 ? 卻要求別人 違法右側超車?
法規明訂的超車道是內側車道 , 是左側超車, "超車道"不是在中線車道, ←這內慢外快會引發車流擾動
怎麼能說: 沒有影響 ? 合乎規定? 其它規定都不是規定了嗎?

法規明明是規定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卻產生了『車群』這種台灣國道特有的"現象"

通常都是兩車併駛, 形成車群,車群和車群之間, 切割成一個個無車空間(如上圖黃框),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車群形成,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群中有汽車會踩下煞車,產生負的加速度-a向後傳遞, 形成壅塞

併駛並不需要兩台車完全車頭對齊, 只要排列在前後的安全車距內, 後面的車就無法閃車縫超越了! 如圖, 留下過長的車距, 形成車群
原本 , 依法 , 超車後就離開,在1公里內,這16台車會在同一個車道上 (車距55m,FFS=110km/h)

原本是前後 車距 55m
台灣超車後不離開,這16台車,同樣以橫向車距55m分散在二個車道,交叉置放在二個車道上,同一個車道車距拉長為110m,但內側車和中線車的車距還是55m, 這樣的車距是無法變換車道的, 這第17台車無法在1km之內這種車距之間穿梭, 會被擠出這一公里之外
比起同一個車道放16台車, 二個車道交叉放置16台車, 總體車流量就降低了
原本16台車只需要一個車道 , 不依法回到原車道, 就需要 2 個車道才夠
兩者車速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歐盟國只用了一個車道, 台灣國道卻要二車道! 犧牲的是車流量 !

這樣, 車道沒裝滿 ? 就超出道路容量了 !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繞道bypass, 繞過去回到原車道就不塞了!
如果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洪水(車流量大)來時,疏洪道(超車道)無法分流,當然是氾濫成災(塞車)。

依高管規則6
110km 車距是 55m
80km 車距為 40m
60km 車距 30m
車速和車距應該成 "正比"
怎麼台灣反而是 "反比" ?
違規 ! 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 55m安全車距
台灣就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沒有安全車距卻不減速? 硬要110km行駛,完全錯解法規
如圖 , 台灣國道特有, 內側車道前方只有3條車道線車距 , 卻宣稱 110km 行駛 ? 等一下就連環追撞了 !

台灣特產 ? 越內側的車道 , 車距反而越短 ?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 ? 和『速限』完全無關 , 不知道"測速"要做什麼 ?
只有在 LOS A,B,C 是F 自由車流 , 有安全車距 , 能變換車道

在S同步車流(LOS D) , 後車受到前車約制, 也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無法變換車道
但是在S同步車流 , 誰有安全車距 ? 最前面的路隊長 有安全車距啊!
路隊長能變換車道離開啊 ! 只要路隊長離開 , 馬上多出60m長的車距, 疏洪道就打通了 !

法規根本不是這樣 寫的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讓這個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都違法把超車道堵住了 !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佔用超車道 , 每台車就佔去60m長的車道 ? 沒有疏洪道 ?
自己佔用讓超車道少了60m長的車道能夠疏散車流 , 自己塞住疏洪道 ? "始作甬者" 卻又推給車流量大無法疏洪?

塞車還是有層次
走走停停,? 通常是 S同步流當中的 S-Metastable車流
這通常是因為道路瓶頸 或車流擾動 所造成的
車流擾動(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
道路瓶頸(凹陷部(下坡後爬坡), 合流部(交流道/車道縮減/系統交流道匯流....)
這只是次要原因, 因為道路"瓶頸"bottleneck 及 駕駛習慣不良造成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還是完全塞住不動 ?
高速公路發生堵塞的原因 , 通常主因是車流量過大, 超過 道路最大負荷
但是台灣國道不是, 在未達最大車流量之前,未達道路最大負荷, 就已經反轉達到飽和
原因就是 不去補滿 右邊的車道 , 造成 "車道空間"的浪費

不排隊? 不補滿車道 ? 蓋再多車道都不夠用 !


依法律位階, 處罰條例33-1-3 位階高於 高管規則8-1-3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走錯車道的違規 ←位置錯誤

(3) 漏看法規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位置問題 , 是該車輛應該在 內/中/外 那一條車道的問題 , 不是"速限" 問題 ! 速限在3個車道都相同 , 無法來區分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 "這個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 路權Vorfahrt (使用權利) 為超車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無關 車道之使用 !
怎麼會不依據本文(路權)? 卻跑去看一個無關車道之使用的但書(速限)?


先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 "這個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 路權Vorfahrt (使用權利) 為超車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

違反路權當然有罰則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走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 !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這個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洪水來(車流量大)時, 超車道(疏洪道) 自然溢滿疏洪, 洪水退去(車流量低)時自然空出來 !

回到會不會堵塞超車道行車?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下圖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1000m 除以(÷)55m車距+5m車長 = 16.666 , 每公里只能容納16台車以110km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17車/km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成立了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1000m均分給16台車, 有安全車距55m (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速限之例外)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 此原則速限)

但書 規定的是 那一種速限 ?最高速限? 還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會因為 堵塞 ? 不堵塞 而改變, 有不同的"速限"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縮短了,必然導致降速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原本 "車距"不足就堵塞了 !
但是台灣會以"壓縮車距"的方式去 保持 『最高速限 』行駛 , 硬是不降速 !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撐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製造出 "『最高速限 』行駛的假象 , 硬是不降速 !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法律規定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誰有權利 ?
誰有路權? ←超車者擁有路權
但路權範圍 只有 安全車距55m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
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1km 內擠入超出 17 台車 就 堵塞了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依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行駛到超出法條規定的 安全距離55m後 , 就喪失路權了 ! 沒有超車道路權了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喪失路權"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出55m之外, 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

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此種走錯車道的違規 , 適用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行駛)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 已經違反路權 ! 已經違反33-1-3了 ! 如果還造成堵塞 , 是處罰加倍 !
依法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是罰則 , 違反要處罰
那麼 應該遵守的 規則是什麼 ?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沒有 55m 車距就堵塞了 !
不是只抓 有沒有 110km ? 而是這個 (1)110km/h 是否有 (2)55m 車距 (3)在超車當中 !
在超車道必須 超車(3) , 超車時有 55m車距時(2), 必須加速到 110km (1)

是車距不足造成堵塞 ! 不是天外冒出來的奇怪邏輯? 毫無根據的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 這完全是錯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是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Gullit168 wrote:
原來在高速公路行駛對(恕刪)


有點感覺你開始嘴砲了...

為了以正視聽勉為其難的回一下吧:

一、你說: " 原來在高速公路行駛對你而言是一件如此困難的事??
開個三五遍,習慣速度感之後,比起平面道路開起來又舒坦、又單純
還需要花三年時間來驗證?? 哈哈哈"

--> 我的人生經驗裡面這樣說話的人通常是屬於暗夜裡吹哨壯膽的個性,把自己裝做好像很擅長於某一件事,但是卻連基本的邏輯都不通。直接請教你,如果我是你故意扭曲的懼怕高速行車,覺得它是一件困難的事,我怎麼會發個文要求"全面提高高低速限?! 這有像一個害怕高速駕駛的人會做的事嗎?

說你邏輯觀念不好,還真沒說錯呢~

二、你又說: " 如果你認為高速公路比平面道路難駕馭,需要到兩階段考照
那現在台灣沒有兩階段考照,一堆新手剛拿到駕駛可能幾個月內就上高速公路
理當高速公路的車禍率會遠高於平面道路 "

--> 看看你這又犯了基本邏輯錯誤的問題了。誰告訴你說新手驟然上路必然會造成車禍發生率高? 你的依據是甚麼? 這當然沒有邏輯上的必然好嗎? 完全搞錯重點!

因為這群新手自知高速駕駛能力不足;所以通常膽量也不大,而且為了"避險",一般的狀況就是上了高速公路後開始 "慢慢開" -- 一路龜速行駛,自然而然影響了整體車流的順暢。 我的文章的標題,不就已經直接破題說,本文的目的是為了 " 一勞永逸解決國道日益惡化的車速變慢問題嗎? " 首先就是要將這些新手、高速駕駛能力不足的人隔離在高速公路之外。了解嗎?

--> 看來你根本沒搞清楚我提出兩階段考照的目的是甚麼,我是為了最高速限提高到120 ~ 130公里、同時把低速也提升到90公里以上;甚至希望未來達成類似德國的無限速高速公路的行車速率預作準備。這種速度比起現行的 110/60 ,你還覺得對那些新手不會是考驗,不須要預先為他們以及其他可能受到影響的用路人設想嗎? 這是提高速限的配套措施,懂嗎? 人要有遠見~

三、你再說: " 這一段你完全離題了,我沒有要跟你爭論內側龜車的問題"

--> 你顧左右而言他,藉口不想討論內側超車道被占用的問題,卻閃躲避開我的問題不敢回應;那就是,
請問你,在目前台灣的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常態性被占用的行車狀況下,要怎麼辦到你所說的 " ... 大家都均速110,彼此速差為0,幾乎不可能碰撞。" ,最好再掰個數據、理論來瞧瞧嘛~

~ 未完待續
Benn1963 wrote:
一、你說: " 原來在高速公路行駛對你而言是一件如此困難的事??
開個三五遍,習慣速度感之後,比起平面道路開起來又舒坦、又單純
還需要花三年時間來驗證?? 哈哈哈"

--> 我的人聲經驗裡面這樣說化的人通常是屬於暗夜裡吹哨壯膽的個性,把自己裝做好像很擅長於某一件事,但是卻連基本的邏輯都不通。直接請教你,如果我是你故意扭曲的懼怕高速行車,絕得它是一件困難的事,我怎麼會發個文要求"全面提高高低速限?! 這有像一個害怕高速駕駛的人會做的事嗎?

說你邏輯觀念不好,還真沒說錯呢~

的確,最後一句話我打字是快了點,欠缺思考

但我的重點在於行駛於高速公路的難易度絕對低於平面道路
兩階段考照是脫褲子放屁且勞民傷財的政策



Benn1963 wrote:
--> 看看你這又犯了基本邏輯錯誤的問題了。誰告訴你說新手驟然上路必然會造成車禍發生率高? 你的依據是甚麼? 這當然沒有邏輯上的必然好嗎? 完全搞錯重點!

你要不要看清楚我的回文??? 順一下回文順序與認識一下什麼叫做"反疑問句"


Benn1963 wrote:
因為這群新手自知高速駕駛能力不足;所以通常膽量也不大,而且為了"避險",一般的狀況就是上了高速公路後開始 "慢慢開" -- 一路龜速行駛,自然而然影響了整體車流的順暢。 我的文章的標題,不就已經直接破題說,本文的目的是為了 " 一勞永逸解決國道日益惡化的車速變慢問題嗎? " 首先就是要將這些新手、高速駕駛能力不足的人隔離在高速公路之外。了解嗎?

那你的第一樓的第一點『導致應變能力慢而造成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危險』是在哈摟??

你又再打臉自己的論點了,現在你又變成解決慢車問題??
一下子說新手高速駕駛"很危險"、開快會反應不及
一下子又說新手高速駕駛會"避險",變龜車
一下子又說高速行駛不危險
我覺得你的邏輯也好不到哪裡去



Benn1963 wrote:
--> 你顧左右而言他,藉口不想討論內側超車道被占用的問題,卻閃躲避開我的問題不敢回應;那就是,
請問你,在目前台灣的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常態性被占用的行車狀況下,要怎麼辦到你所說的 " ... 大家都均速110,彼此速差為0,幾乎不可能碰撞。" ,最好再掰個數據、理論來瞧瞧嘛~

拜託,我的『大家都均速110,彼此速差為0,幾乎不可能碰撞』這段話我是針對你下面的回文
我要強調"高速行駛"並不危險
==
Benn1963 wrote:
一點也沒有本末倒置的問題。第一階段的普通駕照就是建立一般駕駛人全面性的駕駛技能,並且兼顧一般駕駛人最基本的駕駛需求(市區、快速道路)。而第二階段的驗證重點,就是針對你所提的"高速行駛"的這個技能,採循序漸進式的考照制度,才是保障高速公路行車安全的良方。試想,所謂"高速行駛"這個駕駛技能,相關的高速反應與技術,真的不須要經過驗證的嗎? 我們常常聽到的高速公路車禍原因之一叫做 "駕駛人反應不及",有沒有可能透過訓練與測試來提升、改善呢?

==
這邊哪裡再檢討龜車的問題??? 你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說話前後不一,完全沒有數據
回文也看不清楚,純粹自己說自己爽
跟你討論問題有點累,你自個玩吧
依據交通部高公局公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原則,除大型車及行駛速率低於時速80公里慢速小型車,超車外應行駛外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中間(中線、中內及中外)車道則提供時速80公里以上之車輛行駛,已有車道分車速之概念。

高公局指出,內側車道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規定,主要因應交通需求,考量早期國道1號高速公路車流量低,新竹以南路段多為2車道,隨著交通量成長,許多路段容量多已不足,無法負荷持續成長之流量,故國1陸續拓寬為3車道,目前國道主線車道數多為3車道,若將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則僅有中、外2線車道,於尖峰時段將又面臨無法滿足交通需求之狀況,特別是都會區重現性壅塞路段。

其中以國1高架北上五股轉接道至環北路段為例,尖峰小時車流量達7,000pcu (小客車當量)以上,已超過該路段3車道容量約6,600pcu(每車道2,200pcu)屬於重現性壅塞路段,目前透過尖峰時段開放路肩以增加容量約900pcu以改善壅塞情形。若內側車道限定為超車專用道,3車道容量恐減少1,100pcu (假設內側車道容量減半),即使開放路肩也無法彌補容量,預期壅塞情形將更為嚴重,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國道公路警察局已將慢速車佔用內側車道列為重點取締項目,病為加強宣導用路人正確使用車道觀念,於國1及國3雙向適當位置設置多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牌面,相關規定均已請公路總局納入考照題庫。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高公局呼籲,非最高速限行駛之車輛勿佔用內側車道,以兼顧提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原文網址: 「真男人」國道內側110km被超車!萬人怒嗆:路隊長 警6案例解答了 | ETtoday生活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18/1261745.htm#ixzz6N3k6va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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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就去打臉高公局的說法,不要一直亂解讀。慢速車佔用才是重點。
BlueSky5230 wrote:
有種就去打臉高公局的說法,不要一直亂解讀。慢速車佔用才是重點。

不然您拿張在限速110路段
開109的罰單來打臉小弟吧

當義務不存在時
權利只是一種笑話
Gullit168 wrote:
原來在高速公路行駛對(恕刪)



~ 續上篇
為了讓你好好看看不一樣的數據,特別另外發一篇。

四、你的回文最後說:
" 提供的數據吧~~
高速公路與平面道路的車禍率差異
新手駕駛(取得駕照三年以內)於高速公路的車禍率相較於其他一般人於高速公路的車禍率差異
我怎麼看都只是你個人害怕高速行駛才想那麼多不必要又反直覺的法案 "

--> 我發現跟台灣的政客一樣,你很喜歡提一堆冷冰冰的數據,真要提我也可以分享幾個數字讓你去看一看不一樣的世界: 大部分人都知道世界第一條高速公路興建在德國,所以我就提一些有關德國高速公路的現況,看完後你可能會覺得,這哪有可能,因為跟你之前提的一堆理論數據非常不同,你才會明白你那些數據並不是絕對真實正確的。

一) 德國高速公路以沒有限速而聞名。
二) 德國高速公路網的總長度為12,996公里,是世界上高速公路最稠密和最長的國家之一。
三) 雖然德國高速公路沒有法定限速,但根據每10萬人為單位統計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德國的交通死亡率為6.8,遠低於美國的12.9。高收入國家的數字則平均為 9.3
四) 德國高速公路網52%的路段只有建議的最高速度,沒有法定限速。15%的路段因為天氣和交通情況有臨時限速,33%的路段有常設限速規定
五) 2006年德國對6車道高速公路的測量顯示,在正常狀態下德國高速公路上的平均車速為每小時142公里。

-->合理推論,以現在的汽車動力技術與車輛結構技術的進步,加上德國又是世界數一 數二的汽車工業大國,2020年的現在,他們的平均車速應該早不知到高出多少了。

請注意,(2006年)他們的平均車速已經是142公里! 但他們可沒有你說的每提高10公里,車禍發生率就得高出幾倍喔~ 反而是世界上最優秀的高速公路。

六) 雖然沒有法定限速,但德國高速公路的建議最高速度為每小時130公里,雖然超過此限並不違法,但發生交通事故時,超速駕車者要承擔更大的事故責任。
--> 有趣的是,這一點跟我所提的"內側超車道最高速提升到130公里"竟然不謀而合! 而這篇文章我是今天才找到的,真是不由得稍微佩服了一下自己的先見之明,哈哈哈~

七) 德國駕車水平整體高於美國,是因為德國有更嚴格的駕照考試系統。

在德國考取駕照,報考者需要上很多駕駛課程, 包括在實際高速公路上的駕駛課,體驗真實的高速交通。另外駕車者要接受基本的急救訓練,另外還要經過難度很高的多項選擇筆試和路考。 如果一切順利,完成這個過程需要6個月事件,考試者要付出2000美元的代價。顯然在德國駕車,需要有更多的決心和投入。

--> 雖然德國沒有推行兩階段考照制度,但是上面的報導也特別提到,德國的考照以及考前的訓練課程就有針對實際高速公路上的駕駛訓練,這不就直接證明了我說的 "高速駕駛能力" 的訓練是有其必要的!? 難道德國人也都是你所講的 "害怕高速行駛"嗎?

所以真的要有國際觀,汙衊我個人沒關係,但可別順便汙衊了整個德國交通系統精神。

所以啊~如果你的那些理論、數據是來自美國的話,看看就好,就不要太相信了。真的有心改革、學習就要學真正頂尖、優秀的德國模式,雖然真要效法德國人的守法精神 (特別是遵守超車道不占用) 對台灣人的確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難度很高,但是至少證明只要經過適當的高速駕駛能力訓練,所謂的"高速駕駛" (時速130公里以上)並不是絕對不可能、或者不安全的。

良心說一句,如果你真的像自己自誇的在高速公路開車那麼優游自在,那又何必自我矛盾的反對提高速限呢?

也許你會說,這些數據哪裡來的,有沒有公信力,我可以直接回答你 -- 來自英國 BBC,怎麼樣,夠權威、夠有公信力了吧?! 下面的連結,好好去讀一下長長知識吧!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3634405
Benn1963 wrote:
提高速限上下限: 現行的車速上下限(110/60)實在


我覺得跟日本一樣,要有私人車位才准買車,一個車位配一台車,會比較實在一點。這樣車子少了,高速公路就順暢了,只是這樣政府會少收一點稅了。
8924132 wrote:
不然您拿張在限速110路段
開109的罰單來打臉小弟吧

當義務不存在時
權利只是一種笑話


時速109公里不會被開單啊!你一定沒專心看全文。國道警察取締重點在於慢速車占用。並不在於單純佔用這件事。如果要一直鬼打牆在佔用這件事,中線車道也是大型車臨時的超車道,那中線車道的車是不是也要禮讓呢?

不要把所有情境都混在一塊談佔用這件事,實務上就是有很多法律無法全面顧全到的細節才會需要有很多但書存在,那些但書都不應該視為不重要。

不然每個人都去申請領一萬元紓困就好了啊,幹嘛要審查一堆細節符不符合資格。
Benn1963 wrote:
想要真正解決高速公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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