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樓主一篇法律的判決參考。那位當事人是停在紅線上被撞。法院後來判決25%的肇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463號
「系爭車輛事故發生時係停放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路旁,前已述及,惟該處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繪有紅色實線,禁止臨時停車,此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據報到場後標示明確,有(原審卷第二三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按,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而系爭車輛寬度約一‧七公尺,加計車身與路緣間距離0‧一公尺,共佔據寬度三‧八公尺之外側車道近半寬度,致遭被上訴人所駕駛、沿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西向東方向外側車道行駛之車輛碰撞,系爭車輛駕駛人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過失,亦足認定。」
「本院參酌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覆函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相片、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以及被上訴人之供述,認本件事故之發生,被上訴人應負擔百分之七十五之過失責任,周家年則應負擔百分之二十五之過失責任,亦即被上訴人得減輕賠償數額至上述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即十九萬四千六百九十一元(計算式:「回復原狀必要費用」二十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元,乘以「被上訴人過失比例」百分之七十五)。」
三重強尼戴普 wrote:
主題 臨停在白線上講電話被撞
晚上下班的時候開車要回家,路上主管打電話來,索性把車往旁邊臨停接電話,車子未熄火人在車上,我車是停在白線上(畢竟不是真的要停車,只是停下來講電話,邊開車邊講電話怕危險)我停的地方白線內很多車子停在那邊(一整排的那種)我因為是接個電話而已,所以剛好壓在白線上)這時有一台摩托車往我車側身撞(我是靜止狀態),導致我後輪爆胎以及左後照鏡斷掉(車身也有一些刮痕)然後機車車主沒摔車看起來也沒什麼事情,有報警,警察來幫他做筆錄的時候,我正在處理輪胎(畢竟還要從桃園開回台北)然後換我做筆錄的時候對方已離開,警察說對方機車有保險,會在跟我聯絡,想請問這樣我修車費用可以跟他求償嗎?肇事責任上我會有責任嗎
三重強尼戴普 wrote:
我知道一定會有人說怎麼不停裡面一些..
停裡面一些我就不會發問了😭
因為我只是電話響了..接個電話..
圖片裡有一台機車經過,照片的機車騎的是外道,所以旁邊還有一道內車道,其實路算蠻寬的....當然我也有責任不會說我對,只是對那些真的回覆我問題的網友說聲謝謝,至於那些整天回覆遲早被收掉的,我真心相信你們這輩子完全都沒有違規過,所以我也會檢討,不過我現在還活的好好的就是了...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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